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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法理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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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法理学探究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论文联盟http://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定不得适用的七类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如自愿认罪,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经被告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比普通一审程序更为简易的程序审理案件,并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简言之,《若干意见》允许被告人在某些刑事案件中以认罪换取简化的审判程序以及从轻处罚。
  《若干意见》一经公布,就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引发了不小的争论。支持者认为《若干意见》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反对者则认为《若干意见》会导致审判流于形式,威胁司法公正。针对这种褒贬不一的情况,本文力求从法理学层面对《若干意见》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1?《若干意见》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积极意义
  1.1《若干意见》的效率价值体现。对于诉讼的效率价值,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有过精彩的论述: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结束,惩罚犯罪的刑法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有益,而推迟刑法尽管也给人们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①。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效率对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性,迟到的争议即非正义,纠纷的迅速解决,不仅仅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的要求,也是社会的期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以及法制观念的普及,社会矛盾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大量法律纠纷纷拥至法院,法院不堪重负,诉讼效率低下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事务向前发展脚步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工作。 论文网 http://
  两高一部在《若干意见》中规定,经检察院建议或者法院同意,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这样的规定就加速了诉讼运作,减少了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更提高了工作效率。《若干意见》所规定的普通程序简化审这种务实主义的制度就是明确的反映了法律的效率价值追求。
  1.2《若干意见》引进协商性诉讼模式,推动刑事诉讼由对抗走向合作。《若干意见》确立了自认规则,规定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控辩双方放弃没有意义的对抗而寻求认同、合作,追求共融意义的公正。除了通过协商简化审判程序外,《若干规定》还允许被告人以自愿认罪换取从轻处罚,这从实体层面体现了它对刑事诉讼可协商性的一种认可。这种程序和实体上的改变区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从对立到协商是常规刑事司法模式与协商性司法的核心分野。② 论文代写 http://
  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将目标界定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不同。协商性司法将其目标设定为通过程序有效而正当地控制犯罪,追求的是一种务实的正义。如今,协商性司法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人们希望能主动参与到那些与自己命运息息相关的程序中去。同时,人们也意识到过去抗辩双方那种剑拔弩张的对抗态度往往会造成诉讼的拖延,而且会加剧控辩双方的敌对情绪,出现司法不公或者缠诉等现象。而协商性司法给了控辩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话与合作的机会,促使双方关系走向缓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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