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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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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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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新增共同灾难条款订立的法理依据
一、曾经的难题
案例:2003年5月死者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指论文联盟http://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2005年2月11日12时30分,潘某、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陈某从保险公司处支取了该保险的赔偿金为20260元。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灾害死亡顺序的判定一直是法院判决的一个难题。而无论是1995年订立的《保险法》还是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保险法》,均未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如何判定作出明文规定,致使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也无法可依,总是形成一些悬而未决或者无法另诉讼双方满意的问题。
二、共同灾难推定原则的内容
2009年《保险法》经第二次修订后,弥补了以前的保险法在该问题上的法律漏洞,上述两个案例的纠纷就有了可以遵循的法理,不再是困扰保险人和法院的难题了。
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处理情况,第42条比旧保险法第64条新增了一款内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三、新增该条款的法理依据
(一)以前学者的主张
在2009年新保险法修订之前,基于经常发生此类案例纠纷的情况,有学者主张根据共同灾害条款形成的惯例,可类推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先后作了推定规定,该《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但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认为:在人身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因此,排除了《继承法》中上述有关推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类推适用。
(二)新保险法新增该条的依据
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与命运的关怀,首先通过保险合同主体权利的法律构造来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法设置了四个主体,分别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关系人:受益人、保险人。
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缴纳保费的人为投保人。保险合同利益实际上是为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利益而存在,即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而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双方,因此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生命或身体、财产、责任等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的内涵包括:第一,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利益遭受损失的主体。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应是法定请求权。被保险人享有的这一请求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也不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不是被保险人自身享有合同利益,而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受益人通过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保险合同命运和利益的归属真正是由被保险人控制。第三,被保险人应该是法律保护的重心。投保人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来协商合同条款。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双方的约定是有利于被保险人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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