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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被”现象诠释与消解的法理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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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被”现象诠释与消解的法理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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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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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现象诠释与消解的法理学进路
当下,被现象日益受到关注。其背后隐藏何种隐忧,怎样走出被时代的樊笼,理应成为公民和学者思考的问题。目前,法学研究中难见对此进行学术关注的论文,或许认识到被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但作为权利之学的法理学在被现象消解的进程中有无可回避的历史性责任。
一、社会管理中的被现象
在《现代汉语辞典》中,被字总体上有三种释义:一是作名词讲,指休息时覆盖身体的物品,即棉被被子之义,古有渊源被,寝衣,长一身有半;二是作动词使用,有覆盖遭遇蒙受施加到达等义;三是作介词,表被动。而自2009年以来,被式语言逐渐成社会流行现象,成为讽刺和表达沉默反抗的重要形式。此种表达渗透着无奈,是被字的后两者意义在社会中的综合体现。既表达了被赋予的状http://收集整理态,也是公民主体话语地位丧失的写照。 论文网 http://
在诸多被式语言中,最受关注的主要涵盖以下几种:被就业被代表被自杀被捐款被幸福被富裕被失踪,等等。每个表达都有渊源和出处,其在广大受众中的接受到底是基于认同,还是对权利贫瘠压抑之久的释放,需要溯源以后才能下以定论。下文寥举几例,权作分析:
其一,被就业。它是大学生就业领域的流行词,是指部分高校基于就业率及其后各种附带或衍生利益的考虑,通过不知情或被要求的形式使得大学生就业的现象。此种事件严重歪曲了教育的价值,对社会构成信用欺诈。面对就业难的选择,此种举措亦是造成就业难的重要诱因。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大学生的自我蚀权。
其二,被代表。它是指公民意见表达处于形式而非实质的状态。此种现象频繁地出现在听证会或相关选举活动中。代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公民的真实意图难以畅通表达。这不仅表现为程序问题,更在于以何途径谁代表与代表谁的资格问题。 论文网 http://
其三,被自杀。它是对非正常死亡的一种表述,主要发生在监狱或与权力存在利益纠葛之处。例如,网络当下盛传的襄阳审计官员被自杀案、广西大学生被自杀案,等等。无论案件的真相如何,舆论质疑鉴定结论的强力回应至少表明了对公权力的犹疑态度,在最为直接的层次涉及政府信用问题,而这与执法效度息息相关。
其四,被捐款。它的出处源于河北威县新教师的捐款换取编制事件。这实质上是违背个体意愿对个人选择自由的干涉,违背了作为慈善的捐款的本质,将组织的意志强加于个人之上,即组织的规则在法外运行,个体的权利消逝在不对等的强力之中。
诸如此类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通观上述现象的表述,却也存在诸多共同之处:首先,被式语言出现的场景相同,都出现于不对等的环境之中;其次,被式语言蕴含的实质相同,都有交织权力的问题,有权力寻租的意味;再次,被式语言都涉及法律适用效度的问题,法律适用的失效或无能成就了其生存的空间,即权力的公信力遭到质疑;最后,被式语言都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增长的问题。这反映到社会管理层面就是管理体制出现了纰漏,体制内管理者违背了依法行事的原则。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社会管理体制通常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民自身或通过自治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是公域权力主体(政府等公共机构或组织)对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可见,被式语言之所以能够盛行是作为权力主体的管理者超越了法定职责的边界,对弱势者造成了宰制。如若放任而为,难免出现马太效应的恶性循环。因此,针对此种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管理机制的塑造难有成效,必须从法理的进路去厘清被现象中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法律权利的应然和实然角度去诠释法益。这也是法制基本完备后法治建设重心转向执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是民生法治的重要范畴。
二、被现象诠释的法理维度
(一)被现象的法律场域特征
在法理学域内,被现象体现了多种权利与自由遭受侵蚀的状态。在自由保障不足与权利救济不畅之下,公民意识成长的冲突与现实的差异促成公民对被现象的认识与呼应。在权利与自由的认识当中,国家法与社会公意间的悖论与协调会隐约地呈现在面前。
第一,被现象多存在于公法或社会法之中,较少渗透于调节平等主体间关系的私法领域。通过前文分析可知,被现象的施加主体是享有权力或与权力有紧密关联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关系,主要是强者在法律之外的越权或滥用职权行为。根据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划分依据,被现象自然被排除在私法之外。除此,由于公法的巨大传统场域,被现象集中体现在公法当中。在社会法中,则主要体现为户籍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中的被市民被保障等现象。
第二,被现象着重表达权利与自由在公法上的难于实现。权利并非全然与生俱来,但政治自由却是主体适格下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政治自由在宪法中得到完善表达,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根本上保障基本人权。而基于宪法不可诉等原因,国家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其他部门法给予保障,意图使权利在法律最高位阶上的宣示转化为公民的实有权利。同时,国家也通过《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1年的宣告形成,标志着公民权利与自由在文本形式上的保障已趋完备。但层出不穷的被式话语却与之多有相悖,法律的社会效用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例如,前不久的大连PX事件与2008年的PX事件中的散步如出一辙,都在抗议政府对权利的漠视,生存权、表达权、环境权等公共性权利都以另类的方式出现;被失学被中考更是以功利化、利益化取代了对教育权的尊重。这实质上表明,公法中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异化了法律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鲜明地表示出纸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的脱节。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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