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广告代言指引:制度设计与法理启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营销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广告代言是商品营销的基本方法。然而,广告代言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大量直观、优质的商品信息,另一方面假冒伪劣的商品亦乘虚而入。于是,如何对这些虚假代言进行有效的治理成为新的难题,2008年惊动全球的三鹿奶粉事件将其推至风口浪尖。值此背景,《食品卫生法》变身《食品安全法》,并在第55条 〔1 〕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树欲静风不止,连带责任的适当性与可行性争议依旧。〔2 〕法律效果究竟如何有待实践检验。纵观全球特别是发达经济体,虚假及误导性质的广告代言是市场营销领域的一大顽症,各国政府都希望对此进行有效的治理。在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不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于2009年10月5日重新修订了早在20世经70年代就开始施行的《广告代言与荐证指引》(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以下简称《指引》)。〔3 〕《指引》是近30年来美国代言制度的经验总结,与科技、经济发展相呼应,旨在处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它拓宽了新领域,建立了新标准,第一次在联邦行政法中明确宣示广告主及代言人应当对虚假或误导代言承担责任。〔4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期待对该《指引》的研究与借鉴能对我国的虚假广告治理及《广告法》的修订发挥一定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