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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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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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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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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法学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产物与标尺,法理学是法学大厦的基础,素有法学中的哲学之称,也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非要加以说明,可以将法理学比作学习和掌握其它各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石和钥匙,因为只有熟练掌握法理学的思维与方法才能夯实学习部门法学的基础,并找到学习部门法学知识的捷径。也正因为,法理学是所有部门法学教学的基础,也是法科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工具,所以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关涉广大法科学生对于法学理论学科与知识系统的学习、认知、兴趣、效率以及他们对法理知识的扩展和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然而,现有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创新,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逐步完善和迅速扩张的各部门法学的发展。因此,探讨法理学教材体系的重构以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协调合理的体系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历史回顾和现状思考 论文代写 http://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历史回顾
从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与内容的历史形成和演变角度来看,我国法理学教材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主要建立在效仿前苏联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之上,是受其显著影响的时期。在此阶段,法学理论服务于政治宣传以及意识形态,它主要关注的对象是阶级、国家、政党及其相互关系,所应用的方法论也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范畴内的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将法学理论研究密切联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阶级斗争等概念。
第二阶段, 是指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标志着生产力的大解放,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跨越式推进,大量西方法律文化传入我国以及我国学者对传统法制文化精髓的总结促成了法理学的大发展,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理学研究助力的迫切需求,法理学教材的编排从形式到实质都发生了焕然一新的变化。一方面,从外在形式的角度看,法理学教材以法学基础理论代替了旧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称谓,这实质上标志着法理学脱离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羁绊,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另一方面,从内在实质的角度看。首先,法理学教材引入了西方诸多研究方法,比如说价值分析法、社会实证法及规范分析法;其次, 法理学教材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不再囿于法与国家的研究范畴,加入了大量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最后,法理学教材进一步吸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综上而言,法理学教材的独立门户、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逐渐实现了教材的学术化、规范化。因此,与第一阶段法理学教材相比,此阶段法理学教材发展获得了质的突破,不过,目前的法理学教材依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普遍被大家认识到的就是法理学教材体系编排上的问题。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理论体系及其构建存在的欠缺
1.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及其内容的个性化、多样性和丰富性不足
法理学教材注重重大理论的讲解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千篇一律,则令人担忧。早期法理学教材仅限于讲述法的起源与产生、法的本质、法的历史分类、法的作用、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基本内容,现今的法理学教材则往往被分为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发展论等几个部分。法的本体论一般包括法的本质、特征与功能等;法的运行论一般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论述;法的价值论则一般侧重描述法律与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关键概念的关系;法的发展论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继承、移植、法律现代化等内容。除此之外,法律要素也是目前法理学教材关注的要点,包含对法律的规范与原则、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等重点概念的介绍。尽管这种体系安排肯定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每种教材都借鉴以上体例安排则难免雷同、单一乃至枯燥。
2.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
科学的法理学教材体系安排,应该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法理学的兴趣,有助于他们记忆和理解法理学知识,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理论法学思维能力并逐渐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从而为他们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以及今后从事法学理论或者实践工作提供知识和理论上的储备。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的主要表现有:第一,法理学的内在规范(理想类型)不具严谨性和收敛性。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理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所以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是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而现有的法理学教材的知识谱系漫无边际,把法史(法的起源和发展)、法与文化、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社会和谐建设都纳入了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之中;第二,现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科学性不强化,逻辑学认为下定义必须用精练的语言和简明的方式去解释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如果我们以逻辑学的下定义的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概念或范畴的科学标准,那么我们据此来审视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四版)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设计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改写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这一法的定义的话它显得还不够科学,因为这一定义违反了逻辑学关于下定义的规则定义必须清楚明白,其结果是既不精练也不简明;第三,一些法理的基本原理不科学,即使运用自然科学的原理,未必科学,因为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现象而非社会现象,例如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②认为二者是总量相等的关系,这看起来很科学,简直就像运用了自然科学的科学定理(能量守恒定理),其实这并不科学,因为科学的标准不能只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为及其规范的,不能把权利看成是既成的,其实权利是预设性、在先性的,义务未必是在先性的;第四,既有的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安排不符合学生的学习和认知规律。我国大多数法理学教材都没有设置章节总结和问题讨论,这不利于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和温故知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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