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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理基础及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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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理基础及可行性分析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性
  知识产权产生资金的方式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一类是知识产权的一般融资,一类是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融资。知识产权商品化是指以该权利的价值在市场上获取资金,以专利为例,其商品化是将专利通过制造、销售、让与或授权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一般融资是指以担保知识产权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即以知识产权本身设质而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以可产生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债权(通常是授权契约)为基础发行证券募资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融资与其一般融资不同,前者是以知识产权债权作为证券化的担保,而后者是以知识产权本身(物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在债权担保的情况下,发行人与证券持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证券发行人以其从发起人处受让的知识产权授权契约为担保,每期的还款日届至时,证券持有人直接从授权契约得到的现金收入中优先受偿每期的本息金额。在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以知识产权本身设质,当借款人到期无法支付本息时,金融机构才享有就知识产权本身的优先受偿权。在知识产权融资的前提下,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性质不同,证券化融资的担保物为一般资产(债权),受偿权的行使状况主要取决于授权契约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在借款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证券化融资的债权人将未来的授权契约变现;而一般融资的担保物被特定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很大的保障,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则将特定的知识产权本身变现。二者虽有区别,但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权利质权。  代写论文 http://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移转
  知识产权证券化移转的资产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基于其权利行使产生的债权。所以,准确地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称为以知识产权债权为基础的证券化。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移转不是物权转让,而是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该条肯定了债权(合同)的可转让性。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转让的,一般认为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1)已存在有效的待转让的合同;(2)债权转让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让与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善良风俗;(3)债权性质允许转让;(4)通知债务人后方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将来债权是指债权让与契约缔结当时尚未现实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才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故所谓尚未现实发生的债权,从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角度来看,是指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债权。将来债权主要有三种:一是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将来才能发生的债权,如保证合同;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将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将来债权。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知识产权证券化移转的资产是知识产权授权契约,而其属于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债务的履行,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让与契约成立时尚没有存在,属于将来债权。这就引发了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
  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本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权利时认为合同自始有效,那么将来债权也应该可以事先处分,且民法、合同法中也没有法条禁止将来债权的转让。不论处分对象根本尚未存在或处分对象位于让与人处分权能之外,如从事先处分的立场看,二者均无不可。笔者认为,对于将来债权的转让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拟转让的将来债权被特定化或可以确定,即已经存在基础关系,那么就应当允许此类将来债权转让。因为虽然此类将来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生效,但是已经可以被特定化,只需等待一定条件的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就可生效,故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拟转让的将来债权毫无现实基础,成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也无法确定,那么其是否可以转让就值得考量。以商品房预售为例,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建造,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上是允许预售房售卖的。这是因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特定化,所以即使当时不存在,也是可以转让的。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拟转让的资产(知识产权授权契约)属于继续性合同,其中尚未到期的债权虽还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已经可以确定生效的时间,故具有现实的期待利益。因此从特定化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授权契约是具有可转让性的,这也就支撑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整个架构。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关于将来债权让与何时发生效力,笔者认为承认债权让与契约在订立时就发生效力比较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虽然将来债权在转让合同订立之时尚未生效,但如果待将来债权成为现实债权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将极大地影响交易的安全。假如待将来债权生效后转让契约才生效,则必辅之以公示、登记等配套制度才能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故从此角度来说,将来债权让与契约在订立之时就生效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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