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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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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法理分析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内容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等诸多方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会议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这一政策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有利条件。许多新闻媒体、经济学家对此政策进行评论,但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的并不多。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概述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必要前提,是发起人和股东对社会公众所作出的筹集并会缴纳这份资本的承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许多国家早期的公司法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正如梅因哈特所著的《欧洲十二国公司法》书中指出,除了英国和爱尔兰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最低资本限额外,其余国家作出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二)设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限额的意义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限额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首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但给债权人的交易带来安全隐患。最低注册资本注册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资本的充实,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为投资者设定了基本的入市资格, 约束股东的出资义务以确保公司最低资本信用,避免因公司滥设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我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作用有限
  尽管我国93年公司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资本制度,但仍未能遏制公司注册资本不足、资本不实、抽逃资金等恶意行为。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公司破产倒闭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深层原因在于,人们普遍混淆了资本与资产的概念。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的数额,是抽象和静止,而公司资产则是货币、实物等股东的出资和对外负债,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断变化的。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和公司法人责任的独立性决定了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因而,最低注册资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资产运作和盈利能力等内容,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虚高
  我国的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为核心。其中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章程中必须载明注册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购并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资本维持原则和不变原则应用到不同公司时复杂多样,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监管,而资本确定原则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管控,因而得到尤为重视。立法的强制要求和避重就轻的执法理念使得管理部门对公司申请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和验资报告相当看重,而不去过多的关注公司成立后的各种行为。这种严进轻管的方式使得公司在设立时千方百计增加资本已达到注册资金要求,成立后又以各种名义抽逃出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严重脱钩。一些小型公司暂时的经济实力有限,为了顺利拿到营业执照,又不得已虚假出资,成为注册资本虚高的典型情况。同时,部分工商事务代理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时为了经济利益非法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甚至有偿提供短期资金为公司注册提供便利,也加剧了注册资本的泡沫化。
  另一方面,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强调了注册资本的有利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对注册资本的崇拜。市场环境误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实力挂钩,很多公司不惜代价不断提高注册资本额度,引发行业性的注册资本提升竞赛。
  当然,虚高的注册资本额还与我国的企业登记审査制度和验资制度有关,主管机关对公司设立时的审査内容繁多、工作量大,制度上又缺少审核瑕疵应承担的责任等细致规定,导致了审核人员无意或有意的放松了对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担保证明等材料的审核。
  (三)容易造成资本闲置
  公司在设立时究竟需要投入多少资本,经营过程中需要维持什么样的资本规模,都是由各个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形式、市场环境等因素决定。一刀切式规定基本额度,不仅没有考虑行业差异,也忽视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关于股份公司1000 万元的最低资本额,导致那些资本需求不高的公司出现大量资本闲置。
  (四)不利于创业和就业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把那些有技术成果、有经营头脑、有创业热情,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人员无情的挡在了门外。尤其对一些中小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简单工业设计等本身不需要太多投入,而又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司,如果没有这些资本的限制,这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就能够快速成长,进而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法理分析
  (一)法的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法以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同属于社会中的人,法律应当最大限度地赋予每个人设立公司的可能性。正如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公平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然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想成立一家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限制了一部分人的创业意愿,公司制成为了富人的游戏,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的注册和运营公司。因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体现了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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