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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经济法理念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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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经济法理念的本源
  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种思想运动一方面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是发现世界、解释世界、说明世界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指南和制度创新的先导。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其实就是对经济法背后所蕴藏的思想的探寻。经经济法理念属于形态的范畴,其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宪政基础。
  一、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
  20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崇尚经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体现在法律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只需要由建立在私权本位,强调个人主义,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商法调整即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所引导的经济活动日益显现出其弊端,表现为外部不经济、信息不对称、公共性危机及公平性危机等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特别是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普遍加大了对市场的干预力度,政府凭借其掌控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在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但事实表明,这些优势同时会诱发政府低效或无效干预的重要因素。由于政府失灵的普遍存在,干预成本的不可避免,因此,政府并不能完全替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
  应当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并行存在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础前提。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又使得政府干预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要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从而追求其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渗透和融合
  在传统的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被严格进行区分,并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然社会实践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正在不断地相互渗透并逐步走向融合。一方面是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更多干预,另一方面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权力分享,这便是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双向互动。经济法正是基于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整合了社会与国家的矛盾运动,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能够连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只要我们稍稍回顾下就就会发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运行,同时也影响了经济法理念的形成。事实上在我国,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在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与互动的关系结构中演绎和诠释者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基本理念。
  三、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宪政基础经济民主、人权和法治
  1、经济法理念的产生式宪政民主思想贯穿于经济领域的必然产物。民主是宪政的核心,民主的统治形态是是法律支配权力逻辑起点,也是宪政正常运行的基础。民主政治思想一旦与经济生活相结合,便诞生了经济民主的概念,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共同构成宪政的核心。经济民主的宪政观念指引经济法理念不断成熟与完善。经济法中,经济民主首先 意味着微观层面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还要求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地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族权利,促进企业管理民主化。在宏观层面则要求国家在干预市场活动时,以是否符合需求作为干预是否成功的标准。经济民主同时还要求市场主体有权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决策。
  2、经济法理念的产生式人权思想贯穿于经济领域的产物。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里都载有人权保障的条文,我国学者通常将人权界定为: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经济法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同时追求人、社会和自然地整体和谐,其理念的诞生离不开人权保障观念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支撑。经济法倡导的社会本位,以人为本思想是人权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格化和人性化的表达。经济法倡导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体系了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3、经济法理念的产生是法治思想贯穿于经济领域的产物。之所以说经济法理念的产生是法律思想向经济生活渗透的必然产物,理由如下:首先,经济法的理念以经济法治的信仰为前提。现代法治认为,法治不仅仅是制度规则的简单罗列,而且还必须取得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其次,经济法理念的践行以经济法律规范的构建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法治诉求要求建立一套确定并具有强制性的市场运行规则,并且通过国家政权体系的强制力加以推行。
  综上分析,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不能离开一般法理念的本源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效率和秩序等。尽管法理念本源价值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产生的,但是这种理念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法律文化,可以为我所用。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一方面要适一国所推行的有效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使经济法理念建立在完备的经济法体系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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