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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依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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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依据探析
  民族优惠政策,是国家基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所给予其较汉族和非民族地区优惠的发展政策,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助与扶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优惠政策的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国家工作重心向现代化建设的转移,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学术界和社会上出现了诸多针对民族优惠政策的质疑和误解之声。对此,我们有必要从法理上对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剖析,厘清政策制定实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理性回应质疑和否定民族优惠政策的观点。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各民族一律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该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各民族不论大小、强弱、发展上的先进抑或后进,都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拥有同等的地位,并无优等和劣等的区分,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特权、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第二,民族平等不应该仅仅表现在法律上,还应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等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的基础和前提在于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铲除导致民族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第四,努力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在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权利施以特别保护,在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帮助,克服少数民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落后而造成的享受某些权利的制约,使法定平等变成现实的民族平等[1]。
  既要求形式、法律上的民族平等,更要求在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之中真正实现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对资产阶级平等观的根本突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人人生而具有平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通过立宪(立法)确立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赋予每个人同等的权利,这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是事实证明,仅有这种形式上、法律条文上的平等是远远不够的。不分族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消极地保障了起点的平等,很可能导致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抹煞了民族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2]。由于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相同,如果只讲简单、抽象和绝对的平等,只能是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势必使民族间原本存在的差距越来越大,并产生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在民族问题上使用同等的尺度,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少数民族被同化、压迫和边缘化[3]。
  恩格斯曾就资产阶级平等观指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和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4],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5]。列宁认为资产阶级民主由它的本性决定的一个特点就是抽象地或形式上提出平等问题,包括民族平等问题[6],然而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7]。为了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就要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要求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8],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9]。
  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虽然中国宪法赋予了各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平等的权利,但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各少数民族发展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诸多少数民族由于发展程度较低而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不能与主体民族实际地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阻碍民族平等的真正实现。因而,只有实现了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地位平等,才能保障权利实现的真正平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逐步改变其落后状态,以缩小民族间实际存在的差距,消除享受权利的可行能力的不平等,进而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
  当然,有学者对于国内主流的把事实上的平等直接解读为结果平等的理论解释提出质疑,认为实施优惠政策的根本意义在于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绝非实现结果意义上的平等,因为结果平等还要受到主体的价值意向、努力程度等因素的制约[10]。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事实上的平等不同于结果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它是在一定的度内的平衡。平等都是相对的,一味强调结果平等很可能导致部分少数民族公民产生等、靠、要意识。唯有在政策扶持的同时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潜力和努力,才能有效避免形成懒汉思维,防止优惠政策异化为少数民族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建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指导下,国家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建构理论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没有照搬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独立意义上的民族自决和苏联实行的多民族共和国联邦制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是有其复杂现实原因和深刻历史原因的。中国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并且呈现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同时,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中国国土面积的64%,全国2.2万多千米陆地边界线中的1.9万千米在民族地区。如果采取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办法,无疑在各民族间增加隔阂,很容易给帝国主义及其怂恿的边疆分裂分子以分裂的借口,不利于国家的边疆安全和政治稳定。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几经分裂,但统一占据了绝大多数时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历代统治者都对边疆少数民族采取了因俗而治的统治策略,联邦制与各民族共同创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不符,与中国特有的多元一体、顺俗而治的政治文化传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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