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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弗里德里希的法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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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弗里德里希的法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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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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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弗里德里希的法哲学思想
一、立论的历史背景介绍
弗里德里希教授的这本书产生于1963年,就是在他与布热津斯基合作完成《极权主义专政和独裁政府》后7年,这个时间正是冷战时代,注意这个时间及其著述可以大致了解弗里德里希写作此书的出发点和他的真实忧虑。宪政制度有许多敌人专制、无政府主义、绝对主义等等,但是弗里德里希比谁都清楚,宪政的最大敌人是极权主义,作为政治学家的弗里德里希最关注的必然是如何回应极权主义对宪政制度的挑战。
二、各章内容概要
(一)第一章:宪政论的宗教基础问题
宪政论具有世界范围的号召力,但似乎正在丧失其往日赖以自信稳固建立的基础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的政治思想中。
弗里德里希教授认为,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持这种观点应遵从一种现代的信念,即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应被视为一整套相互关联的价值观、利益和信仰的体系的呈现。弗里德里希教授首先驳斥了宪政溯源于希腊和罗马错误的观念,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提到了柏拉图的正义观,由于对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没有太深刻的了解,我借到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大纲》,里面对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做了简要的介绍,对我理解这本书的内容起到一定的帮助的作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可以算作背景知识吧。柏拉图是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也是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他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发表过很多著作,他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影响极大,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篇重要的对话,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提出哲学家的定义和怎样把一个气质相宜的男女青年教育成为哲学家。第三,对希腊各个城邦的政体优缺点进行探讨。全书以研究正义为主题思想。《政治家》和《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主要著作。柏拉图在《政治家》和《法律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篇》共十二章,柏拉图在前三章中,提出建立一种完美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又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指导思想;第四、五章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条件和准备;第六到十二章则主张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等。他在这本书中,提出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第一,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第二,重视立法工作。他认为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第三,柏拉图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自由与法律的结合。
圣奥古斯丁是基督教宪政观的代表,他指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只有真正虔诚的信徒借助神的恩典才能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所以无论共和国、王国还是帝国,都不可能建基于正义之上。他确认了不合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出于对原罪的深刻体认,他拒绝将这种超验正义作为政治改进的组织原则加以应用的可能性。
在第一章的最后,作者试图揭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即宪法的政治功用是什么?作者给出的回答是: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的功用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保护人权。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超验正义可以被看作宪政的超验基石。在以后的章节中,作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深入的揭示。
(二)第二章:中世纪的宪政论
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宪政论的代表人物。阿奎那就深信混合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在这种政体中法律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所产生的几种类型的综合。在这种政体下,政府服从于法律,特别是服从于宪法,政治上的统治者受法律约束。关于是否有上帝的正义的问题,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有,就是通过宇宙秩序呈现出来的分配正义。根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上帝的正义为其仁慈所缓和。正义和仁慈就构成善行。善德的普遍正义就是法的正义,根据法律的正义显然是善德的精髓。分析神定法,他说寻求使人类从善的法必须建基于通向上帝的宗教之中。对自然法,他认为它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而为一切人所知;他肯定了人的天生偏好,体现了对人及其向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的一种坚定不移的信仰。正义是一种上帝的力量在人身上的反映,这种对正义的超验信仰是中世纪宪政论的根源。
(三)第三章:新教的宪政论
经过宗教改革的洗礼,加尔文教或称新教日渐发展。加尔文发现必须确认某种对抗敌视宗教改革的统治者的权利,他强调可能存在用来限制统治者的宪法手段。持这一立场的加尔文派作家主张实证的法律条款成为诉求有效抵抗的基础。继加尔文之后新教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是理查德胡克。胡克在一种完全由法支配的世界的广阔的宇宙论背景中看待法。这种法是神的理性的展现,因此是上帝的永恒法。他对自然的法、天使的神圣法、理性的法、人法作了区分,认为所有的法都是由理性维系在一起的,它们的强制性均源于它们的合理性。人能够通过理性知晓和领悟这种合理的法律,而无需任何神启的帮助。宪法是理性的法的具体化,它来源于理性的呈现或建于同意基础上的秩序合理化。所以任何抵制都不正当。但这结论是基于为都铎王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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