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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功利与变革:边沁法理学思想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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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功利与变革:边沁法理学思想评述
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什么?我们要看到,这些问题的主体是逻辑的、观念的、理性的整体,而不是有形的东西,亦即是法律,而不是法规。在这个意义上说,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俱系法律。①
  杰里米边沁
  作为英国近代杰出的哲学家与法律改革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不仅对英美法律改革产生了现实影响,而且对英美法理学的塑造具有深远意义,乃至被誉为进步主义的哲学家、19世纪英国对现有事物的怀疑大师、伟大的颠覆性思想家或伟大的批判思想家。同时,因其对英国法律制度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边沁也被称为英国学说和制度上的革新之父以及伦理和政治哲学伟大的改革家。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边沁提出并诠释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理。正如牛顿发现了自然界的基本原理,边沁确立了规制法律与道德世界的试验科学原理,从而使他自己成为了法律与道德世界的牛顿。③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盛行于19世纪西方社会的一场哲学思潮,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无疑是边沁。作为英国近代著名的哲学家,边沁也是一位对法律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始终致力于法律改革的学者,他在对功利主义进行系统阐释的同时,也将之作为一项基本原理应用于立法实践与法理学研究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人将其视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以及分析法理学最具影响力的倡导者。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至少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例如,作为第一位明确宣称快乐是至善的思想家,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主张快乐就是生活的目的,人生最优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快乐,并且强调节制和限制欲求是获取最大快乐的手段,同时偏重灵魂的快乐而轻视单纯肉体的快乐。希腊化时代的哲学家伊壁鸠鲁也主张快乐主义,并认为快乐是唯一的至善,是幸福生活的开端与归宿,而德性就是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苦与乐的衡量标准是肉体的健康与灵魂的平静。他强调最高程度上的快乐应当通过对痛苦或烦扰的单纯去除而获得,并且因回忆和期望使感觉得以积累,心灵上的快乐与痛苦实际上远比肉体上的快乐与痛苦重要得多。参见[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史纲》,熊敏译,陈虎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6~77页;亦可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309~311页。18世纪末,功利主义思想经由法国哲学家的复兴,进而被边沁及其追随者(如约翰密尔和约翰奥斯丁,学界通常将后者视为英国分析法理学的创始人)以现代方式重新阐释与表达出来。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在伦理学上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主张快乐即善。据称,边沁正是在1769年意外阅读了爱尔维修的著作后,开始下决心毕生致力于立法研究。[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67页。而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引言中提出,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在边沁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及立法理论大部分受益于贝卡里亚在上述段落中提出的命题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边沁曾经谈及自己最早是从《论犯罪与刑罚》中发现其毕生为之努力的研究主题与方向: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一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被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楚之后,它和物理学(包括着它的最高级部分:数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8页。
  在《政府片论》一书的序言中,边沁明确提出所谓的功利原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2页。尽管在该书(实际上几乎在边沁的全部著述)中并未对功利主义进行任何系统的伦理阐释,但这并未减弱其对此后英美分析法理学的深远影响。
  对功利原理展开细致、甚至略显繁琐的论证的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边沁在该书开篇指出,人类受制于快乐与痛苦的统治,它们作为是非标准决定着人类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因此,功利原理(或称最大幸福原理)将这种人类受制于快乐与痛苦的统治的状况作为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所谓的功利原理要求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就整个共同体而言,边沁认为,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与此同时,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者换句话说,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理的信徒。同上书,第59页。边沁将这一原理视为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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