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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动物权利的法理学困境及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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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动物权利的法理学困境及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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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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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的法理学困境及破解
在国内,侵害动物的事件时见报端:清华大学刘某伤熊案、网络女子虐猫事件动物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生命载体,其所受的摧残引发了人们的同情、关注,甚至一些动物保护者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动物的权利。于是,动物是否有权利?法律怎样保护动物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了。
一、动物权利的渊源和发展
(一)动物权利理论的思想渊源
动物权利理论的思想渊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认为人与人之间受到自然法的支配,人类并不是孤立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而是与动物和其他非生命的物质一起存在于一个状态中,他们假定存在着一种动物法。虽然那时的哲学家们没有明确的提出权利的问题,但是动物法已经暗含看这样一种自然法思想:动物拥有上天授予的不可变更的权利。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演进
动物权利又称动物解放,是指旨在为动物摆脱人类占有物地位,争取更多仁慈对待权利的社会运动,其核心在于赋予动物同等权利。①
动物权利发展于西方,早在19世纪,保护普通动物不受虐待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并且成为一种道德约束。如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者认为,我们在杀死动物的时候,要尽最大努力地减少他们的痛苦,平等的对待动物。
现代动物权利的主要理论来源于两位学者:辛格和雷根。
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在其《动物解放》一书中把道德价值的主体的界限从人类扩展到动物,他认为动物与人有着相似的感受能力,人类应该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维护动物的平等权益。②
美国当代哲学家汤姆雷根认为动物和人一样,都是生命的主体,是有思维,有欲求,有意识,有记忆,具有未来感,能感知快乐和痛苦的生命,都应该享有被尊敬对待的基本权利。他在《动物权利研究》一书中明确指出动物权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
二、动物权利对传统法理的挑战
(一)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困难
到底哪些动物享有权利,是动物权利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主体的确定性是法规范的要求,动物权利主义学者需要通过立法技术对动物定性,确认哪些自然界的动物在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
即使是最激进的动物权利主义学者也不认为所有动物都享有权利。动物解放者辛格认为,同人类一样能感知痛苦的动物,才能获得与人类一样的平等考量。强势动物权利论者雷根认为,有意识的生命体才能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按照他们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感觉、意识或者他们的综合,是判断动物权利主体的依据。我国学者把这种判断标准称为感知论。③我对这种判断标准持怀疑态度。
一是目前人类的科学还不能验证动物的感知能力,无法准确的判定一个动物是有感知能力还是没有,只能凭借主观感受去判断。这样我们就无法科学准确地判定动物权利的主体。
二是并不是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动物都应该享有权利。比如,老鼠有感觉,能感觉到痛苦,它们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如果有一天,科学家证明蟑螂、蝗虫、蚊子、苍蝇它们都具有感知能力,还能灭杀它们吗?感知论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权利内容的界定困难
权利和义务是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如果在法律上只笼统地承认动物权利而不对权利内容做任何划分,这只会将动物权利变成空谈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美国的雷根强调动物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和肢体完整权,其中生命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权利。
照雷根的观点,如果动物享有生命权,那么其他法律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享有生命权的动物,都是权利的义务人。由此会带来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人类杀死享有生命权的动物该如何处理?是否等同于犯下了杀人重罪?受到法律保护的生命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是人还是动物,既然都享有生命权,那他们之间就是平等的。杀死了法律上的自然人会被判处重罪,那杀死了法律上享有生命权的动物也应该被判处重罪。照这样的话,世界上要增加多少应杀害动物而被判处重罪的犯人?世界还不乱套。假设杀死动物不会被判处和杀死自然人一样的重罪,只会被判处罚金,那不就违背了法律面前皆平等的法益吗?这也违背传统法理。
第二,动物伤害了动物该如何处理?按照动物权利理论,当动物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时,它就不再是一只普通的自然界的动物,而是法律上的主体,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自然界中,弱肉强食,动物之间的杀戮行为每天都在发生。一只狮子杀死了一头羚羊,那狮子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庭该如何审判狮子?狮子该如何为自己辩护?狮子是否要服刑?不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似乎都很难解决这个问题。
或许有学者会说,动物和人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但从法理的角度说,人与动物既然都是生命权的享有者,就应该平等对待,这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和动物平等的原则,除非这种理论本身就存在问题。
(三)实现权利方式的困难
赋予动物权利之后,动物自身该如何行使权利?在法律上,动物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它们既无法行使权利,也无法履行义务。法律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设计了监护制度和代理制度,动物权利主义的学者认为,监护人制度和代理制度可以帮助动物实现权利。我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代理和监护的前提是,代理人和监护人能够判断被代理人和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可否认,人类无法以动物的视角来判断动物的需求,动物也没办法用语言来表达其需求,我们始终站在人类的角度来替动物思考,用人类的观点去替代动物的观点。这是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所以笔者认为动物权利者主张的监护和代理制度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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