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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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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
失去现场,失去被害人,失去行凶者,失去了10年的时间,除了两个都各有疑点的凶手的认罪口供外,没有一条闭合的证据链可以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锁定其中任何一人就是真凶。这是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
  一般刑事错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亡者归来,一是真凶再现。前者几乎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没有任何托词比如佘祥林案,2005年事发,当年就得到纠错。但真凶再现就要复杂得多,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重新审视案件证据的过程,来证明再现的真凶是不是真的真凶?已经判定执行的旧案,是否是错案,需要再审纠错?
  涉及聂树斌案的各方,用了11年时间来找寻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再审纠错,涉及一个利益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的冲突及选择。一方面,有错必纠,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护法益;但另一方面,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权威也是应当重视的价值,因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是法治的重要条件。价值选择的区别,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则。简单概括,就是有错才纠,还是有疑即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聂树斌案法理研判》一文中提出了案子延宕多年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事关法理、政治以及人心善恶的选择。
  龙宗智教授在文章中写道: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前即已讨论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有疑问即纠正的原则。因为犯罪事实通过三审而被认定,事件已经平息,若轻易再审,依据确定判决既判力而产生的法的安定性就会因此而遭到破坏。所以再审只限于那些无罪可能性很高的场合。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仍应适用有疑问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理由是若采用前述观点,如果没有不容争辩的新证据(如真凶现身等),再审之门就不可能被打开,冤者就只能含冤了。日本研究再审程序的权威学者田宫裕教授说:再审也是让事实说话,让有罪心证动摇的举证过程。在这里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该适用。两种学说,所持立场不同,前者更注重法的安定性,后者更加关注冤者的救济。
  2016年6月8日,最高法做出了选择,宣布聂树斌案复查结果,并决定提审该案,交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理。担任该法庭庭长的胡云腾一直致力于《刑法》研究,精通法理,担任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做法官之前,他还当过律师,多重身份的历练或许让他的视野会比传统的执法者更为开阔。他多年来提出讨论废除死刑的问题,作为执法者,对司法机器的作为界限有更接近人性的思考。学界对他的审判充满了期待,不仅是期望他给出一个再审的结果,而是他能够给出一个什么样的判词?这个判词是否可以为将来的同类案件在程序、认识和判定上都做出正确的指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保生告诉本刊记者,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疑案是进不了再审程序的。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规则上的修改和实施,使得聂树斌案虽然因为年深日久和其他种种原因,真伪难以查明,却也有了纠错的理论依据。但要跨过传统地方自查自纠的司法闭环,将案子推进到司法机器的再审轨道中,仍然是一个需要用时间和亲历者的痛苦作为成本的漫长过程。中间涉及诸多对刑事错案再审惯常程序的突破:跨省异地审查,复查听证会,最高法提审,交由巡回法庭审理哪些值得借鉴,并在此后的刑案纠错中得以制度性保留,哪些是执法者在各方压力下违反法理的仓促应对,都会成为法学界此后一再讨论的话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聂树斌案已经成为一个显示两种法理价值观之争的公共事件既不仅始于1995年,也不结束于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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