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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日益深入的普法工作,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不断加强。在这一大趋势下,公证活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其重要性收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接收,并逐渐融入了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作为继承公证的一部分,转继承公证对于继承公证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就转继承给出明确定义与规定,复杂的转继承实务缺乏明晰的司法解释,这一境遇造成了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遭遇种种法律困境。本文将就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困境做出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转继承;转继承公证;继承法;公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41-01
作者简介:谭敬(1967-),女,满族,辽宁沈阳人,法学本科,辽宁省开原市公证处公证员、副主任,业务范围:国内经济、国内民事、涉外民事。
一、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困境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中,涉及转继承的案例往往出现以下困境:第一,全部合法继承人均可继承;第二,所有代位继承人都放弃,由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三,本位继承人选择放弃,由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共同继承;第四,部分转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利,本位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等其他转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五,部分转继承人死亡,由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及其他转继承人共同继承,或部分放弃。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前三种可根据《继承法》进行公证实务操作,出错率较低。后两种情况由于涉及人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在当前公证实务操作中也出现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1)一部分公证人员认为,这两种情况可以由这位转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财产,或者由转继承人将财产按继承分割转赠其他继承人。(2)若转继承人选择放弃,则被转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将继承遗产,并以此类推。二、转继承困境的解决策略(一)善用法律的思维分析问题
在公证实务中,法务人员往往面临着继承权稳妥交接与法律关系复杂性的选择。若法务人员一味追求稳妥的操作过程,在转继承公证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关系,设计共有财产分割或赠与、税收法律关系的分割与补全等。
因此,办理转继承相关案例的公证员应熟练运用法律的思维,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杜绝懒惰心理,防止求稳心态影响办案结果。若未经过统筹分析,简单直接的授意适格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接受申请,则易违背当事人自治原则,打破最基本的法律底线。(二)根据案例的实际分析问题
在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法务人员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第一顺序的转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否可从中获得转继承的权利?然而,由于我国《继承法》仍久待完善,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未能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的解释条例、给出规范的解决方法因此,法务人员应学会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转继承相关问题。
按规定,第一顺序的转继承人自愿或自然死亡后放弃继承权,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可享有转继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第二顺序继承人往往存在身份难以查明、生存情况未知、居住地点与办案地点相距较远、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在更复杂的案例中,还会遇到转继承人死亡,造成新的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问题,从未谋面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突然出现,要求参加遗产分割等道德问题。在复杂的实际案例中,法务人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遵守被继承人的生前希望进行遗产分割,防止有心之人钻了法律的漏洞,造成不公平情况的发生。(三)遵守原则确定继承人
当继承人的确定出现问题,无法复合立法精神,违背了社会大众的期待时,法务人员可以适当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案件,规避法律规矩不合理带来的不良后果。在实际法务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原则来确定继承人。
首先,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道德原则的一部分,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公共秩序与社会一般道德,不得违反相关律法、违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当法律无法规范全部损害国家利益、有损社会公益、搅乱道德秩序的行为时,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有效地对这类行为进行制裁与规范。
其次,遵守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在实际法务工作中,继承人的确立应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轻易被收归国库,以免侵害公民合法享有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打破公民遗产不可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同时,这一做法也确保公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公众期望,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证实务工作中,由于转继承情况复杂、涉及因素较多,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法务工作人员应善于将法律规章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不违背宪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使其符合社会伦理道德需求,将民众的诉求作为解决转继承权案件困境的突破口,保证民众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参考文献]
[1]肖丽娟.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08.
[2]张珍炎.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2.08.出处:法制博览作者:谭敬 [本文由提供,提供论文代写服务,联系客服QQ 9 7 0 5 0 0 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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