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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物权法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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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担保行业逐渐发展壮大,同时也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券实现,国家颁布实施了《担保法》,建立了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经营的重要基础。《物权法》的颁布,对担保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突破,同时也对担保法的不足进行了重要补充,这也对担保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扩大到了整个担保行业,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物权法对担保公司的影响进行探究,来让我们更清楚的思考担保公司如何在大背景下改进经营。  关键词:物权法;担保法;担保公司;影响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1995年通过并实施的,《担保法》所确立的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融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担保法》也开始暴露出一些问题,此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担保法》进行了突破和补充,使担保物权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担保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作为担保公司在《物权法》之后究竟受到了哪些影响,以下笔者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物权法》对《担保法》修订给担保公司带来的影响  1.可使用担保的债权范围扩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扩大  哪些债权能够适用担保物权,对担保公司来说涉及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原来的《担保法》中规定担保物权只能在特定的债权中适用,包括借贷、买卖等,《担保法解释》中则认为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只包括合同债权,还有其他的理论观点认为担保物权可以适用各种民事活动引起的债权,在长期的实践中担保公司大多严格执行的是特定债权中适用的原则。《物权法》出台,对《担保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在第171条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自此,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得以明确,担保物权可担保的债权范围扩大了,担保公司在经营中也在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这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来说应当是首要的影响。  2.担保权利实现顺序变化,促进担保公司合同规范化  在现实生活中担保有物保和人保,这两种担保方式有时是单独存在,也有时同时存在于同一债权上,当两种方式并存时,实现担保的顺序按照原来的《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表达的是担保权实现顺序上物保优先于人保,《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订,允许债权人选择人保或者第三人物保。《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的规定改变了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确定了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的原则。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鼓励当事人之间事先在担保权利实现问题上进行约定,对此,作为担保公司更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要不断将合同规范化,在合同中明确担保权的实现顺序,避免引起纠纷,这对于担保公司的业务顺利进行以及经营安全都有重要的影响。  3.抵押物的范围扩大,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复杂化  过去《担保法》中对于抵押物的种类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法,将抵押物范围主要限定为不动产,而《物权法》中则采用了列举和排除的方法将抵押物的种类和范围都进行了扩大,随着种类和范围的扩大,担保公司所办理的业务中涉及到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例如《担保法》中规定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必须要有发包人的同意,但是《物权法》则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在没有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如何确定该抵押物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等也给担保公司带来了许多的困惑,抵押物范围扩大给担保公司带来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此外,《物权法》还在重复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质权、权利质权适用范围、留置权适用范围以及抵押权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了突破和补充,对使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这对担保公司来说也是意义重大。  二、《物权法》其他规定对担保公司的影响  《物权法》中除了对《担保法》进行了修订,还包括许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是直接规定担保物权,但是对担保物权的影响很大,对担保公司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1.物权确定,担保公司经营风险降低  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中,往往是大量资金的融通,而担保物主要是不动产,一旦担保物存在产权风险,对于担保公司来讲无疑将面临巨大损失的风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由于产权不完整而无法在担保公司办理业务的情形。《物权法》出台后,对担保这类交易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因为物权法首要功能就是明确物权和产权,物权的明确能够有效的保证权力的执行,这样担保公司不但能够放心的开展业务,也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对其经营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2.物权登记制度降低了担保公司经营风险  《物权法》将登记效力予以明确,在买卖合同关系中随着合同设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登记影响的是物权转移与发生变动,合同本身效力不受影响。同时,《物权法》创立了预告登记和登记异议制度,这两种制度对担保公司来说增强了许多业务中的产权保证,同时也有利于担保权利实现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灿.论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08(07).  [2]朱丽静.物权法的施行对担保行业的影响[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2):35-36.  作者简介:  张钦政(1993.3),男,籍贯:河南省泌阳县,院校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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