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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述评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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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5: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发轫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使这一课题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必须建立最低限度的理论共识、倡导真诚地学术对话并加强诸论实证基础的研究。政府法治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学说,既有丰富的内容,也具有内在的立论基础和外在的实证基础。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政府法治论
  一、引言
  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迅速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1]一时间,“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控权-平衡论”、“多元控权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职责本位论”等十余种学说纷纷亮相,令人目不暇接。这场讨论早以其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行政法学界人数之多、理论探讨之深而令法学界瞩目。时至今日,这一课题的研究仍旧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但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这场讨论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各种学说、观点似乎普遍给人一种众说纷纭、杂乱无章的感觉,以至于一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论点和研究严重脱离行政法制度建设的实践。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尚未完成之前,应当静观其变,密切关注行政法治领域诸多的现实问题,为最终建构适合于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做准备;[2]甚至还有学者直接否定这一讨论的必要性,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其存在没有什么实际意义。[3]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实事求是地评价这场学术大讨论呢?行政法为什么需要理论基础、需要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怎样寻找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呢?如何才能将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呢?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贡献
  在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学领域,不管人们承认与否或喜欢与否,“行政法理论基础”都已经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强势话语”。十年来,本学科甚至其他学科学者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热烈争论就是这一结论的最好佐证。虽然这场方兴未艾的讨论至今仍然存在种种不尽人意之处[4],但我们认为,这些不足还不至于从根本上否定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本身的研究价值。
  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法学是在有关学科的夹缝之中艰难地生长起来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许多原本应当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阵地都被行政学所占领。即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空前繁荣的经济法学则进一步挤压了行政法学的生存空间,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行政法学只能研究公务员、行政组织、政府法制、公安行政等细枝末结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行政法学的发展空间,但就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而言,仍然显得过于单薄和零乱,其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术多而学少”的特征,无怪乎有学者称当时的行政法学正处于“低谷”时期。[5]
  然而,肇始于1993年的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大讨论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正如罗豪才教授在谈及这一问题研究的最初起因时所言:“十多年来,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诸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和促进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即‘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圆满的回答,以致行政法缺乏‘龙头理论’,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对于一门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的年轻法学学科来说,探索科学、合理的基础理论是十分必需的。它可以指导我们安排合理的学科体系,采用更科学的研究方法界定学科的基本概念和范畴,防止学理研究过程中的失误与漏洞,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保证行政法学遵循客观规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健康发展。”[6]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地审视学界十年来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不懈探索,就会发现这一研究过程其实也是行政法学人不断反思、不断超越和关怀理论、倡导争鸣的过程。各种学说的提出、交锋、论证、修正以及对行政法基本范畴的提炼和理论体系构筑的尝试都大大提升了中国行政法学整体的研究水准,从而使得行政法学逐渐摆脱了边缘化的地位。具体而言,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主要贡献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诚如著名法理学者张文显教授所言:“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如果没有自己的范畴或者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不能引发共识,各门科学就无法正常地、有效地沟通、对话、合作。”[7]如果说我国的行政法学过去缺乏范畴或范畴不全的话,那么在经历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激烈争论之后,本学科的一些核心范畴(包括行政、行政权、行政法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救济、司法审查等)基本上已经定型。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新编本)为代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得以确立下来,它们包括:行政法关系、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应急性、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被授权的组织、公务员、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近三十个。[8]虽然学界在某些概念的内涵上理解尚不一致,但对这些核心范畴和基本概念本身的存在则并无异议。这就为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乃至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项重要使命或功能就是为构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提供立足点。这一点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基本共识。综观各种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几乎都宣称以该论为起点能够构建起“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虽然很多学者并未就此进行更为具体的阐发,但以下三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学说却在构筑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方面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一是平衡论。平衡论者以“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重新建立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他们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当有所改进,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如罗豪才教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主编的两本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法学教材即以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分析为基础,将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阐述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集中阐述了关于行政权的组织和运行原则,即调整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着重阐述了关于监督行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体系上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性。而且,平衡论者还特别指出,在讨论行政法时,应当始终把握住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并对之极力加以具体阐述。他们甚至认为,行政法学就是研究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科学。抓住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核心就能把握行政法的本质,保证学科发独立性和特殊性。[9]
  二是控权论。控权论者主张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他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应当有一定的侧重点或核心为主线去构筑学科体系,而不是对行政法规范的归纳、分类和解释。由于行政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规范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行政权与公民、组织的权利、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因而应当以此为核心去建立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如王连昌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即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该书以规范行政权为主线,将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划分为“绪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及“监督行政与行政救济”等四部分。[10]此外,综合控权论的倡导者孙笑侠教授也提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两者的关系要求法律必须对公权力实行控制。为此,应当以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三者为现代行政法结构的要素,构成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制度和理论体系。[11]
  三是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利益本位论者认为行政法就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基本部门法,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而言的主导地位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除了研究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外,在具体理论上应以公共利益为主线,主要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三大基本内容。行政主体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包括代表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和分配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为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活动;行政救济即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并予以相应补救的制度。[12]
  由此可见,伴随着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日渐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也逐渐成型。尽管学者们所持的理论基础还不一致,有的还比较抽象,有的甚至还缺乏深入论证或没有展开,但以“主体-行为-救济”为主线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行政法学也因此而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毋庸置疑,这为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知识普及以及参与学科对话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三)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从理论上看,部门法学的研究一般包括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等四个不同的层次。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在前三个层次的研究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对行政法哲学的思考却相当薄弱。也正因为行政法学缺乏深厚的理论根基,所以直接导致了整个行政法学界很难为社会的知识增量做出应有的贡献,其边缘化的地位日益突出。然而,实践已经多次证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只有走向法哲学才能真正成熟。作为更多地体现人类主观意志和生活经验的法学,行政法更需要高层次的哲学思考。诚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对行政法作哲学考察更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整体思维的形成,更有助于建构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使得行政法更富有实效地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我们甚至可以断称:特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法哲学理论主张,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一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与行政法制的完善程度。有鉴如此,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反思与重构,是各国行政法学都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13]
  简而言之,行政法哲学就是对行政法之一般问题及行政法现象的哲理思辨,其基本内容包括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论等四个部分。[14]按照这一标准审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不难发现,一股哲理思辨之风正在行政法学界悄然兴起。学者们在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已经不再拘泥于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简单的解释或专注于对策性探讨,相反地,他们已经自觉地从哲学高度对诸如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行政法的价值导向是什么、行政法应当具有哪些内容和功能、以什么样的视角和方法去研究行政法、行政法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应当以何种理念作为指导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尤其是在平衡论的建构过程中,这一点表现的更为明显。无论平衡论本身科学与否、正确与否,但这种思考却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了传统的规范分析并向哲理思辨阶段迈进。毫无疑问,这是行政法学人反思精神的重要体现,它预示着中国的行政法学即将迎来一个重大的转折时期。回顾十年来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我们认为,以下五部著作堪称对行政法进行哲学思考的代表之作:
  一是孙笑侠教授的《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阐释》。著者在该书自序部分曾自谦并没有什么“新鲜的创造”,只是“对现代行政法的控权方式做出归纳和解释,最多也只是对未来的控权趋势做出预测”,然而,仔细研读该书,读者就不难发现,这部著作实际上深深地浸润了著者的人文关怀精神和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忧患意识,著者对行政法综合控权观念的深入阐发、对控权观念下的行政法功能定位、基本模式及制度结构的具体论述无不饱含着哲理思辨的色彩,是一部典型的行政法哲学著作。
  二是沈岿博士的《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15]该书的重要贡献之一是大胆提出了“行政法认知模式”这一核心范畴,认为其是指以一定的方法和假定为前提,通过对行政法现象和本质的观察与思考而达成的关于行政法的具有内在逻辑的观念或理论体系。著者以这一范畴统领全书,认为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分别是三种具有理想类型性质的认知模式,既客观评价了前两种认知模式的利弊,又围绕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对现代行政法的认知以及对中国行政法治可能具有的规范意义做了深入论述。从这些研究来看,该书不愧为平衡论的首部集大成之作,同时也是处处闪耀着哲理思考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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