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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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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5: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时代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有其规定的事项内容、原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政府工作的一系列改革,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 ; 行政权力 ; 政府职能
行政许可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就是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一)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行政权力都在迅猛的膨胀,行政权力的膨胀必然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难免不同程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控权”的行政程序法来控制或者限制行政权力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很多是沿用前苏联的行政管理模式,从总体上说是行政程序法制定比较迟缓的国家,但是在上个世纪末面临着入关的情势,急需制定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控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大胆借鉴国外行政许可的立法成功经验,从1996年就开始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等工作。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时代的产物,是世界一体化进程的骄子,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缩影。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
入关后,我国是WTO的成员国之一,在WTO的框架下,各成员一律平等,各级政府只能在规则之内求创新、不能在规则之外图方便。因而,遵守规则、履行承诺,既是我国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客观形势的需要。面对入世的挑战,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转变政府职能,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进行改革,使政府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其核心的内容就是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吸收和借鉴外来先进文化的结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我国对外开放与世界发展的轨迹同步或接轨的必然趋势。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要发展、要进步、要富强,就必须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封闭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能否不断地了解世界,能否不断地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能否不断地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衰成效的大问题。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审批一直不同程度存在权力“寻租”等现象,因此,急待对行政审批进行全面规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 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为改变我国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制订行政许可法,革新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弊端,应该力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是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是不错位,政府面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是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
(四)行政许可法是在反复调研,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立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立法精神
行政许可法制定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多年来的行政立法中都是非常罕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请4个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对草案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提出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从开始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七年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体现了立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立法精神,对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二、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事项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六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即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设定行政许可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
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四)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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