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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如何识别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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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5: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对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一些执法主体,在其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较低,执法随意性较大,经常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处罚现象。
具体的违法行政处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识别: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并享有管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适格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适用错误的情形:
1、违反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规定或已失效
2、《行政处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立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及时效。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五、行政处罚是否法定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第一、;处罚设定法定;
第二、;第二、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第三、;第三、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
第四、;第四、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实践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形有:1、同等情况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3、违反公正的程序。
综上所述,违法行政处罚的主要可以通过以上六种情况进行识别,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程序违法及显失公正等违法行为,已成为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共性问题。
关键词:行政处罚; 适格主体 程序违法; 处罚法定 三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对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售货员与其他一些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较低,执法随意性大,经常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处罚现象。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就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违法事项进行剖析,便于对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识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违法行政处罚的识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并享有管辖权
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即能以自己名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律后果的能力,具备上述能力的行政主体即为适格主体,否则为不适格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适格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类,行政处罚权人微言轻行政管理的很需要手段,应当由行政机关先例,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先例处罚权,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即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面上倌、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这一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权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以,除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先例行政处罚权。当然,这些组织要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该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对于受行政机关委托书的组织,示获得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先例行政处罚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别由委托行政机关和内部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承担,不适格行政处罚主体的越权行政处罚常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解决了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是行政处罚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一个享有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规定确定行政处罚主体享有的管辖权受地域、部门级别等的限制,超越本地区、本部门、本级别的限制而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即构成越权、,越权处罚是无效的。
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和制裁措施,是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理,其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不存在违法事实,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该对该进行处罚,如果是公民,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行政相对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产生何种危害结果,该结果是否达到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等。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证据进行处罚时,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相适应,应当适用正确有效的法律法规,否则,该行政处罚必然违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规定或已失效。
(二)《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立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及时效。
如某乡派出所在综合治理时,接到一村民举报称该村村民王某曾于一年前偷过邻村一只羊,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沿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挽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佰元以下罚款,派出所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王某处二佰元罚款。本案中,派出所的罚款属于适用法条错误,应当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王某偷窃少量财物行为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应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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