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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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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4: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监督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旨在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法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从人权的角度说,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应当是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其他权力的赋予而获得。行政许可就是对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的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限制过多,禁止做、限制做的事情的范围过大,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受到极大的束缚,人们的创造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也会因此失去活力和生气;而限制太少,虽然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非常大,但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资源的利用、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等,整个社会就不能处于有秩序的发展之中。
  我国在本法未实行以前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中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主体未予明确,导致需要行政许可的范围过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也未予明确,各类行政机关甚至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去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活动;更主要的是,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也就没有能够集中体现行政许可的时代精神和行政许可的理念,使行政许可的规范仅仅成为行政机关便于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没有能够成为一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第1条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分解起来看,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有四: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在这一方面的作用,行政许可法首先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严格分离,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得行使设定权。权力的分离可以避免权力的高度集中,防止权力的滥用,“自己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这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法则。在此基础上,行政许可法具体规范了行政许可设定权行使的主体和行政许可权实施权行使的主体。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权的原理,可以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对它们行为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必须要有法定的机关进行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限制。同时,这些限制本身也是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即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只有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进行此类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何实施行政许可,等等,其全部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可以获得行使此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当然有利于保障其行使;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也是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的。
  二、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从实施上看,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期限公开、结果公开。敢公开才会公正,才经得起群众的考验。如申报课题,结果授予谁?征用土地结果审批给谁?这些都要让群众知情。对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适宜使用抓阄或抽签来决定。
  (三)、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宁可麻烦行政机关也不要麻烦老百姓,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样可以减轻了申请人“跑图章”的负累,使申请人与审批机关直接接触的范围减小,次数减少;脸难看、门难进,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状况会有所改观,造成官员腐败的客观条件将随之减少。
  (四)、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行政许可法中还规定了许多对申请人有利的条款。例如,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信赖保护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固然在于其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则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使权力的公信力则基于其行使权力的确定力。出尔反尔的政府,政策上朝三暮四的政府,不可能具有公信力。这样的政府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实施法律,推行政策,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它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经过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查,方可取得一定的行政许可。而如果允许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以后随意地进行转让,不利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失去行政许可的意义。因此,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条件下,行政许可才可以转让。
  (七)、监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监督两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层级监督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如司法部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执照》,就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群众投诉。
; 三、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争议最多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哪些事项不能设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实践中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
;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什么事项可以设定,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它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 1、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把审批项目主要限定在五个方面: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不能转让。
;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政府或自律组织都不要去干预,比如,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雇用秘书,这类事项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许多资格、资质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④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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