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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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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4: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和WTO协定作出的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行政法,首先是部门行政法,其次是行政法总则部分和行政救济法。这必将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和完善,并使整个法律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 关键词:WTO义务;法律调整;中国行政法
; 一、改进国内行政法制度是中国入世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 承诺承诺改进国内的行政法制度,对涉及WTO事项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中国入世谈判的重要转折。
; 1997年我国关于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取得突破,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国作出了两项重要原则性承诺,第一是接受以政府的国民待遇措施为内容的不歧视原则,第二是实行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承诺载于1997年的《中国入世议定书(草案)》中,中国入世工作组主席在该文件封面中解释说它反映了自1994年12月以来谈判的新进展。
;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根本原则和多边贸易制度的主要支柱,对非歧视原则的接受构成中国的根本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草案中的非歧视条款是针对中国的专门条款,规定中外企业个人之间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应当获得平等的政府待遇。该条款规定,除了议定书中的其他规定以外,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的企业在下述两方面得到的(政府)待遇不应当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第一是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为了出口的,对生产所必须的投入料、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货物的生产、销售或者出售得以进行的条件方面;第二是在价格和由中央和次中央当局、公共的或者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可得性方面,其领域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和其他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要素方面。
; WTO所希望的承诺不是一次性或者临时性的,而是要求在中国经常和持久发生作用的、不可违反的和有纠错机制保障的制度性承诺。根据法治原则,达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法律保障,就是设立和实行以权利救济为中心的司法裁判制度。针对政府管理行为而言,就是以监督行政行为和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内容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使当事人权利遭到行政当局的侵害时能够得到补救,使行政部门在履行承诺和执行WTO协定方面负担法律责任。
; 1997年《议定书(草案)》规定的司法审查包括了四项内容:第一,中国承诺建立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庭、联络点和程序,裁判庭应当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是指执行涉及WTO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全部行政行为;第二,该条款特别强调了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配额的获得和发放,为了保障外汇平衡或者针对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执行,以及任何在WTO协定范围内的其他措施;第三,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还应当包括有关执行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行政行为;第四,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当事人以最后上诉到司法机构的机会,如果初次审查是由行政机构进行的话。这一条款的重点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正的司法程序和该审查对涉及WTO事项的保护。
; 中国于1997年所作的上述承诺,经谈判、修订后已经纳入多哈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终法律文件中。其中非歧视条款没有变化,司法复查条款有所改动,增加了强调审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 非歧视和司法审查两个承诺,共同属于规范和监督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WTO为保证其实体规则的实施,设置了双层机制,第一是国内的司法审查制度,对象是成员政府的实施性行政行为;第二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对象是各国成员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有普遍适用性的决定。从法律监督和保障机制的对象看,成员方国内实施WTO协定和承诺的核心法律机制是行政法制度,政府的管理行为是WTO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行政法是评价中国履行WTO义务和相关承诺的法律能力、可靠性和国际信誉的主要标志。
; 二、行政法是国内法律调整的主导方向和主要内容
;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调整。1999年我国与美国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定以后,特别是中国与世贸组织关于中国入世的多边谈判取得重大进展并且基本定局以后,我国加快了修订国内相关立法的进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将修改、补充和清理与世贸组织事项有关的立法性文件作为重点工作项目,凡是属于这一方面的项目都是优先审议,尽快发布实施。中央政府还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修订和废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以入世承诺和WTO协定为依据的立法调整,改变了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基础,将对我国的整个法律体制带来极其深刻的重大改变和久远的历史性影响。
; 按照WTO协定和相关承诺修订法律,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的WTO成员政府的主要义务。①根据中国入世文件和WTO一揽子协定的规定,我国大规模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主要是有关立法和政策中对政府措施的规定,包括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政府措施,无论这些政府措施的规定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出现。内容上不仅涉及政府对跨越边境的对外贸易管理,而且还广泛涉及到国内市场机制和一般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详细阐述中国入世义务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是一般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上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 规范政府管理措施的法律部门主要是行政法,所以受这次法律调整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首先将是行政法分则或者说是部门行政法。随后行政法总则部分和行政救济法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行政法分则部分的变化。近一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三个外资企业法和三个知识产权法。国务院对至2000年有效的756件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废止了71件,宣布80件失效。其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项的,修订、废止的内容集中于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政府强制性要求,而不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出现在以民事商事冠名的法律文件中,但是由于它们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以协议方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认为是对关于政府职能的改变。例如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我国原来涉外企业法中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审批实施的关于转让技术、产品出口和当地含量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扭曲自由贸易的政府措施。
; 改革政府行政职能,建立对外开放条件下的国内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法律调整最重要的中心任务。WTO《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理论根基是比较优势理论,世界资源的最佳配置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所强调的重要理念。[1](P 4)该协定规定WTO的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并不是给予具体的物质支持(例如像国际金融机构那样给予贷款),而是要通过使成员国经济运行机制与国际协定要求的法律制度上的一致达到的①。所谓国际协定要求的运行机制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中表达为“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和“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改进成员方经济运行机制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即通过改进成员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建立以平等竞争为特征的市场机制。因此通过法律调整、改进政府职能是WTO对成员方实施入世义务的根本要求。
; 以《中国入世议定书》为中心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实际上是以国际义务的方式对中国市场机制建设的系统规定,同时也是对中国入世条件的规定。
; 世界贸易组织申请者国内的市场经济发育情况和成熟程度不同,履行相关协定义务的能力也就不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也就有所不同。所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新成员加入的第12条写道:申请者要“按照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这就是为什么申请加入WTO的第一程序是审议申请者国内的贸易体制,为什么要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多边谈判并形成议定书等法律文件。不具备健全的国内市场机制,就需要在加入申请的谈判中议定一些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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