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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和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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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1: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村官;犯罪;原因对策
  
  心存侥幸、利令智昏,不计后果,几乎是每个犯罪人员的共同心理,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时,他们才会后悔不已,谢训安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2008年12月29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当庭对谢训安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为了教育警醒广大干部,现将谢训安犯罪案件进行剖析。
  
  一、谢训安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谢训安虽然是一名小小的村官,但犯罪案件的特点比较特别。犯罪期间连任三届县人大代表。谢训安从1998年3月起,就当选大埔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的工作证,他在脖子上挂了10年多。谢训安被人们称是“老代表”了。
  2、一案涉及三种罪名。谢训安原是茶阳镇太宁管理区和村委会主任,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他先后5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政府下拨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32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1998年至2000年,他在受茶阳镇政府委托收取建房报批款过程中,将村民缴交的建房报批款34971元截留侵吞,构成了贪污罪。2003年12月至2007年2月,在村扶贫机耕路、村公路等建设中,他先后3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的送款37000元,构成了受贿罪。
  3、能人犯罪被忽视。根据太宁村一些村民的反映,谢训安是一个工作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镇政府一些干部也这样认为。因此,对谢训安的教育、监督无形中被忽视,再加上本身不是中共党员,党的纪律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查、约束、整改等机会都没有,使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自制能力得不到加强。
  
  二、谢训安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
  谢训安走上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本身少学习不懂法、我行我素不接受监督等原因,也有上级管理不到位的原因。
  (1)把“人大代表”当作外衣。谢训安在任期间把“人大代表”看作是特殊身份,感到自己荣誉、威信、权力样样俱备。平时喜欢听人说好话,做一些不合理的事情,认为村民不敢拿他怎么样。因此,村中大小事务他个人说了算,村委同志向其提意见,他总是当作耳边风。被查处后他才后悔莫及,在悔过中写道:没有深刻地认识权力是人民给的,认为只有监督别人,没有别人监督自己。
  (2)把“委托”当作捞钱机会。镇政府为了抓好村里的工作,不少事情都委托谢训安去完成,但谢训安没有干净干事,而是把上级的信任当作谋私的机会。如收缴灾后村民建房报批款,镇政府就委托他去收取,但谢训安经不起金线的考验,把村民交来的款看作是自己的钱,于是收了钱不把钱如数上交镇政府,从中侵吞公款触犯法律。
  (3)控制村级财务大权。谢训安的所在村委会已经配置有会计、出纳人员,但谢训安却越权插手会计、出纳的工作,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有些代收的资金自己开单,自己收款,自己保管。下拨的公款擅自作主,想借给谁就借给谁,公款想存在谁的账户中就存在谁的账户中,村里的会计、出纳人员明知他违反财经制度,但不敢多说多问,认为他是能人,要管钱管帐就由他去管。
  (4)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谢训安犯罪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有制度不执行,存在渎职问题。如该村的公路硬底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于2006年就下拨了,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对下拨的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也不至于到发案前还有5万元被挪用借给别人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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