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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产权、消费权和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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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1: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由于高校学生管理日趋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也被逐渐提上日程。随着公众法制观念的普及以及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意识到了要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其实质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拥有权利之间的冲突。本文拟从产权理论入手,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探索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新问题。
  
  一、产权、教育产权和高校的学生管理
  
  有关产权理论,国内外学者都做了大量探究。《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摘要:“产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人和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租借权、用尽权、消费权以及其他和财产有关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产权探究的视角延伸至各个领域,于是出现了有关教育产权的定义和理论。以往学者在明确教育产权的归属和其定义域的同时,也对其权利束进行了更广泛更深层次的探究。学者崔玉平认为摘要:“教育领域内的产权都可以成为教育产权。它既包括教育机构的产权,也包括教育的主权和学生的人权等”[1。而在近几年的学术探究中,几乎没有学者将产权的思想延伸至学生的人权方面,尤其是学生的人权等权益保护方面。
  
  二、高校学生的价值实体新问题
  
  在我国,学生起码具备除自身以外的两个价值实体,即公民和消费者。现实中,很少有观点认为学生是消费者,而认为学生是学校管理中的被管理者,这就为学生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学生本身的权益和作为消费者的权益都没有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从受教育者或者公民的角度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择业权等。近几年,全国许多高校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学籍处理、学位授子、后勤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
  2.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很多高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这种禁止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和结婚的规定和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和探索。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和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有些高校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或者克扣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鸦还有些高校没有经过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向学生“乱收费”或私自提高学生的生活、学习用品价格等。
  (二)从消费者的角度
  以往学者探究的消费者涉及到了读者、妇女、农民等,但却很少将学生列入其中。从消费者角度看,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并提供教育服务,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并享有各项权利,事实上就是在承担消费者的角色,学校则是作为固定的消费场所和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摘要:平安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1.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平安权。在有些高校的后勤管理中,尤其是宿舍的管理存在很多隐患,学生的人身平安或者财产平安受到侵犯。既然高校录取了学生,并收取学费,就应该对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学生的平安有一些保障。
  2.学生不具备知情权。高校的很多决议,尤其是一些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条例条文的规定,很少征求过学生的建议和意见,管理过程缺乏民主机制。学生拥有的只是事后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学生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往往被强制剥夺。例如,苏州某高校在探究生的住宿管理中,强制学生必须统一住宿在校内,学校在贯彻统一管理的“政策”时,其实牺牲的是学生的利益。
  作为消费者,学生的很多权益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对于高校的管理者而言,若要做到高校的后勤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如何协调学校和学生权益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值得思索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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