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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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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行政法联系
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二者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当摒弃传统部门法的“地盘”之争。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以来,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及其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更加复杂和难以区分。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且研究得更多的是两者的区别,对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和相互衔接问题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
在古代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国家作为社会最高代表者和权力拥有者,在对社会实行全面统治和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也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经济进行全面和经常性的调节,因此当时国家进行的一定经济管理尚未成为国家的一种独立职能,有关国家经济管理的立法虽然具有同现代经济法相近的许多特点,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
在17,18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加速建立,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介人社会物质基础与其产生方式,这样就产生了一批早期的带有国家干预因素的经济法律。进人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政权的日益巩固,人们开始推崇“自由放任主义”,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过多的国家千预在此时已被视为多余。这个时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和行政法得到了长足发展并逐渐成熟。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19世纪末,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完成产业革命,逐步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控制市场、攫取超额利润,开始大力发展卡特尔等垄断组织,限制自由竞争。而对此,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却无能为力,人们所奉行的经济思想和法观念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以顺应垄断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要求,于是国家开始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实质性的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人私人经济的新型法律,至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式产生。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使人们彻底认识到“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理想模型的脆弱性,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指出了完全由自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必然弊端,提出了“平等与效率兼顾,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思想,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介人经济生活。随着凯恩斯主义相继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②此时,单纯的行政法和民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与此相适应,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健全与市民社会的成长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产物。现代经济法虽然已从当初以“经济法”之名而行“经济行政法”之实的“经济法”,逐渐过渡到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名副其实的“经济法”,但由于经济法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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