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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由于《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较迟且具相对稳定性,而经常项目法规涉及面广并且其交易行为和管理目标具有多变性特征,因此,两者在细节上难免存在不吻合之处,导致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发生细节上的偏差。本文总结了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应提出加快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建设进程的思路。
关键词: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建议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on is legally our country legislative work important content,is rules a nation legally the principle in the administrative domain concrete utilization.Because “Administration Permitted Law” promulgates the time late also a relative stability,and but frequently the proj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ffected area broad its transaction behavior and the management goal have the polytropic characteristics,therefore,both the unavoidable existence do not tally in the detail the place,causes in the practice the concrete operation to have in the detail deviation.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question which in the project legally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exists frequently,proposed correspondingly speeds up frequently the project legally administration construction advancement mentality.
Keywords:Frequently the project Legally administration Suggestion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外汇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效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本文拟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立法和依法行政的现状入手,分析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建议。
1.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的情况和立法现状
1.1以真实性审核为主要内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合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趋势,符合IMF第八条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这就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经常项目名义规避管理。因此对经常项目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外汇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条款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增长的形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时调整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断简化审核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流程,其管理内容、方式及手段日趋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切实履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
1.2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具有监管与服务、日常外汇监管与行政许可相互交织、界线模糊的行业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少数的内部操作规程。由于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时间,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所含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时限等。
1.3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1.3.1不断创新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务被许可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国际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对我国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从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操作模式出发,设计开发了“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即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通过外汇局网上核销报审系统审核通过后,可利用“直通车”查询和打印“已核销清单”,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直通车”查询企业的已核销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业核销退税。通过“直通车”这一交流信息的纽带,向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外汇局、税务部门、银行及企业间的流畅沟通。又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进名录监管方式,开发了新的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真正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提升了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同时,还取消辖内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名录企业需到省内异地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企业无需逐笔办理备案手续,凭有效商业单证到付汇银行直接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此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汇局“直通车”的功能,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挂到“直通车”上,进口企业无需亲自到外汇局就可及时了解自身进口付汇逾期情况,方便企业管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3.2许可与监管并举,完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非现场核查中,主要采用各类外汇收支风险预警指标,运用各种专业化的统计、分析方法,密切关注地区资金交易的关键问题,实现对辖内外汇资金流动的即时监控和管理,完成相关的业务分析及预测,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实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测外汇资金流动的最终目标。在现场核查中,以外汇监管和服务并重为宗旨,注重政策宣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薄弱环节、违规环节进行监督,促其整改,从而确保地方经济稳健运行。
1.3.3做好经常项目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创新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方式,采取上级对下级、本级自设检查组、下级对上级的检查方法,从内控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及非现场核查等方面开展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以防范风险。同时,将内部检查与员工业务培训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员工的政策解读能力、系统运用能力和监测分析能力,确保经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避免发生偏差,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2.1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常常只能依据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操作规程执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行政管理,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汇管理部门在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操作规程形式下发执行,因其中所含内容欠严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2.2经常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不准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由于管理对象和目标的特殊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监督与行政许可常常处于界限模糊的状态,一些原本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事项因为管理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明显特征,而成为事后监督管理行为,相反,一些原本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会因管理目标变化的需要而成为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可见,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与经常项目其它行政管理行为常常处于互相转化的不确定状态。《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而项目管理制度中项目设定的相对稳定性就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上述特征构成了矛盾,现行项目表中的16项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的就已不具备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却又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如:随着进出口经营权门槛的放宽,企业的外贸经营申请只需办理登记备案,进口名录管理实质上只是进口付汇企业档案信息的管理,不带有行政许可的色彩;同时,进口付汇核销属于日常当场办结的事后数据核销业务,不涉及行政许可内容,而这些却都被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给管理者与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烦。又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但却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再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汇局不再核准个人结汇、购汇等业务,但现行项目表中却仍有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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