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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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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本文从证明标准的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理论和自己在行政审判中的实践,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划分不仅有利于法官的办案,同时也是符合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也会使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有章可依,节约了诉讼资源,节省了诉讼成本,也方便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http://
[主题词] 证据 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  http://
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证明要求,同时,证明标准的判断是所有在案证据综合证明力的判断,所以它是一项综合、复杂的工作和过程。虽然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均未提到“证明标准”这一词语,但都有与证明标准问题有关的条文,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这些条文字面上有些差异,但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三大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并且追求的都是客观真实。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司法上的客观真实实际上是一种通过证据对过去发生的事件即“真正”的客观真实的重现,案件事实的查明过程就是一个法官综合分析、运用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以期最大限度的重现“真正”的客观事实,以保证公正裁判的过程,因此,笔者同意“证明标准追求的都是客观真实”这一说法。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三大诉讼对败诉方(在刑事诉讼中主要针对性的是被告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认定事实都不可能全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种同一的诉讼证明标准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色。 论文网 http://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http://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度、法定的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论文代写 http://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二)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 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http://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http://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具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证明对象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代写论文 http://
(二)证明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等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或者一方的行为是否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实。 论文代写 http://
(三)证明程度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它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响是复杂的,甚至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相比较之下,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的严重程度要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必要象刑事诉讼那样严格,也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低,应当处于中间地带。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对象的多样性,因此,行政诉讼不能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 代写论文 http://
(四)证明对象的不同决定了证明方式不同。行政诉讼中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行为事实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详细审查,有些应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论文网 http://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代写论文 http://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论文代写 http://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 代写论文 http://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因说服责任 和推进责任 而异。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 论文代写 http://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灵活性表明,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实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要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我国法律将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律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法规,应当改变。 论文网 http://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介于两者之间,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居于中间地带,这就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性。(这点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中已经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论文代写 http://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审查性 论文网 http://
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或合理性的证明标准。同一证明标准,对被告来说是证明标准,对人民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个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审查性决定的。 论文代写 http://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基于上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以及其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以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为主,合理性怀疑和优势证明标准为特例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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