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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行政:关爱律师才能管好律师——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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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置国家的大法于不顾,故意将一个基层法院存在明显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的判决书奉作《圣经》去读,并以此为据去处罚律师,那就不是执法水平问题了。这种视律师为仇敌的心态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律师,而不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儿打压律师。只有关爱律师,才能管理好律师。这才是值得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律师 行政处罚 吊销执业证书 论文网 http://
  2007年4月9日,子虚律师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答辩书》。针对司法厅的答辩书,子虚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论文代写 http://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一为:“尊重并采信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审查或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 论文代写 http://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决,该判决不是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对该案被告生效,而对无抗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效。因为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原理上讲,不可能让一个公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抗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论文网 http://
  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案外人,当然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其中“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仅仅是诸多证据中的一份证据,而不是全部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六份证据有照片、有书证、有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判决书对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认定,司法厅不应视而不见。 论文代写 http://
  ③、该判决书所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即未通知作为证人的律师到庭质证,甚至在律师书面申请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仍不让律师到庭质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论文代写 http://
  ④、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尊重的是共和国的法律,比如前面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而不是存在明显错误的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的大法视而不见,而将后者当作《圣经》去读,那就不是执法水平问题了,而是心态问题。没有一个正常的心态,当然会误读法律。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二为:“子虚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据判决书记载,其动机是与法官搞好关系,据此,答辩人认为子虚律师构成行贿。” 论文代写 http://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在此,申请人是第一次看到“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之说。但不知什么行为才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为了让申请人诚服,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把“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加以说明,以便警示后人。申请人认为,如果真的有“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那也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行贿,也即符合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情节轻微,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而绝不应该是司法行政机关随意越权认定的行为。  
  ②、“与法官搞好关系”不是违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不准许律师与法官搞好关系,与法官搞好关系有利于律师执业,如对开庭时间冲突的“协调”,阅卷时间上提供“方便”,并不是坏事,不存在违法问题。 论文代写 http://

  ③、正象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为官者(当然也包括虚拟省司法厅的领导)遇“红白喜事”也可能收过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同时在其上级或其他当权者遇“红白喜事”时,也可能会送出礼金一样,他们动机肯定也是为了“搞好关系”,在自己遇到什么麻烦或需要升迁时能“给予关照”,我们能按答辩人的判断标准说他们即受贿又行贿吗?当然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仅仅是一般的感情投资,有些是合情合法的,有些是合情不合法的,最多也只是一般违纪行为,绝非行贿或受贿。 论文网 http://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三为:“司法机关对行贿行为的确认权是《律师法》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和职责。” 论文网 http://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律师法》中并没有关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的规定,法外行使司法审判权,认定律师行贿的相关条款,这是虚拟省司法厅对《律师法》的误读。 论文网 http://

  ②、虚拟省司法厅在2006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你因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里只能说明两个情况:一是司法厅认为申请人的“行贿行为”已由法院的判决书确认;二是申请人的行贿行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如果是前者,则司法厅的答辩与之相矛盾,因为司法厅在其答辩书中称自己是依据《律师法》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和职责,对申请人的“行贿行为”进行确认。(在此前,申请人提出了上述判决书只是对被告的判决,而非对证人的判决,所以司法厅才称自己是依据《律师法》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和职责行使“判决权”。)如果是后者,则与司法厅的答辩观点是统一的,但司法厅在尚未举行听证就认定申请人“向法官行贿”,显然是先入为主,未经听证就予认定,程序违法。 论文代写 http://
  ③、虚拟省司法厅对申请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先入为主,主观臆断,还不仅仅表现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中,还表现在司法厅在2006年11月开始调查,2007年元月作出行政处罚,但早在2006年5月就扣押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且未给任何说法儿。对申请人提出的这种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司法厅在其答辩书中并未作任何答辩,应视为司法厅对其处罚程序违法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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