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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与行政指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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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历史发展时期,如何科学认识社会上广泛存在且日益壮大的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并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作用,对于吸纳民间资源自觉参与国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试通过对两个治安类案例的解析,略述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生成基础、存在状态、社会作用与发展趋势及行政指导对其产生的重要影响,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 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指导  http://
背景案例(一):“打哈欠”QQ群于去年8月由宁波网民“长明灯”发起成立,是浙江最大的民间志愿反扒队。至解散前,该反扒队共行动50多次,抓获小偷近120名。其最为宁波网友称道的是在网上发布了“小偷地图”。“长明灯”向记者描述了解散的经过:1月6日,他们抓获了包括抢女孩手机在内的3名小偷。当日晚上,一名志愿者被当地派出所要求“协助调查”,原因是小偷向警方投诉系被反扒队员“殴打”。他也被叫去问话。为不让家里人担心,“长明灯”决定解散反扒QQ群。早报记者昨日从国内多支民间反扒队获悉,他们正借助网络开始“联盟”———“同城联盟”甚至是“全国联盟”。而仍在建设中的全国民间反扒大联盟上,已有厦门、宁波、武汉、成都、广州等11个城市的反扒组织加入。①   
背景案例(二):中缅边境的女子缉毒护村队。卡南村,位于中缅边境的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是一个典型的景颇族村寨。过去的20年中,60%的男性村民参与吸毒贩毒,罪恶的毒品毁灭了将近一半的家庭。这个村子它是属于常住人口较少,吸毒人员较多的村寨,吸毒人员多数为男性公民,寨子的寨容寨貌十分恶化,邻里关系较差,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2002年的1月,深受毒品危害的卡南村妇女们终于站了出来,在当地政府和公安边防部队的支持下,她们成立了卡南村缉毒女子护村队。她们分别是:队长排相南,队员赵来友,金会花,杨翠英,排麻途,麻宝,石勒边,孔麻孟,因为她们的介入,在近五年的时间里,寨子里没有增加一例吸毒人员,村里更是没有人贩卖毒品。② 代写论文 http://
非政府组织,英文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或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简称NPO),也叫Third sector(第三部门) 。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 ③。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性,二是私有性,三是非营利性,四是自治性,五是志愿性。④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总体概念和特征,笔者对上述观点基本表示认同。本文时下关注的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按照什么标准如何分类以及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当前非政府组织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可谓标准不一,类别多样。出于本文论述的考虑,笔者试作如下划分:根据是否经过官方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为标准,非政府组织可分为正式非政府组织(已审查、登记)与民间非政府组织(未经审查、登记);根据是否合乎现行国家立法为标准,民间非政府组织可分为合法性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如案例二中的护村队)与非法性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如黑社会组织);根据组织行为的利益趋向的不同为标准,合法性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可分为私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如同乡会)与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如反扒队)。至此,笔者可以将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公民志愿且自发组成的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的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登记就开展活动的自治性、非营利的一种合法民间结社形式。(本文仅从治安类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角度进行论述,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还存在环保、扶贫、救济、教育、赈灾、福利等诸多种类,在此不作阐述。)  http://
一、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生成基础简析 论文代写 http://
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源于一定的动机,动机又源于一定的需要。就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形成而言,这种需要除了源自组织成员内部的需要之外更多的是源自组织外的社会大众的需要。以目前国内许多城市的“反扒队”大量涌现为例就足以说明这种需要的迫切程度(见案例一)。村里吸毒的多,治安乱,所以我们就团结起来,保护我们的村寨(见案例二)。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许多社会问题必将不断凸显亦或滋生出来,只要有社会问题出现,社会必然要以一定方式来应对。如果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一般来说国家都会出台一些法律、政策、办法,组织相应的人员、机构着手去解决。但问题在于不论国家力量如何强大、应对措施如何到位,也总有一些政府鞭长莫及甚至不宜由政府出面解决的社会问题出现。由此,在社会问题治理方面自然会出现政府管理方面的真空地带,而这一真空地带产生的问题又亟待解决。如此,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便不难理解了。以上可以概括为社会需要是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生成的社会基础。 代写论文 http://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出现以来,在社会治理方面除了国家这一重要管理主体之外,社会本身作为一个自我管理主体在社会问题处理方面可以说从未缺席过。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参与社会问题治理上的广度与深度有所不同罢了。如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小政府大社会”与“大政府小社会”的反复博弈就足以说明社会本身的自我管理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可或缺。国家与社会在处理社会问题上除了有分工同时还存在合作的情形,即有些领域国家与社会分工明确,有的领域则属于国家与社会共同管理。由于管理主体的不同,在各自的管理形式、方法等方面相应的会存在一些区别。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而是在出现矛盾的时候能够以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矛盾理论,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社会不仅仅是被管理者,还是社会问题的参与者、解决者和管理者,是矛盾的一方主体。因此社会问题离不开社会本身的参与。而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载体就是民间组织。群体的力量永远是大于个体的,荀子的“人能群”⑤早已给出了民间成立组织的理由。社会不能缺席与自身相关的社会问题的处理可以说是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生成的又一缘由。这是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生成的政治学及哲学基础。 论文网 http://
关于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尚有争论。以案例(一)中的民间反扒队为例,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秦永雄说,民间反扒符合人们嫉恶向善、扶危助困的普遍道德准则,具有道德示范意义。他说,民间反扒有法可依,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等四类人员,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金维表示,从大体上来说,对太原市的民间反扒行为,公安机关予以肯定和提倡,但前提是只能抓不能罚,不能越权。山西社科院政法所研究员温万名说,目前对反扒行为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民间反扒的度很难掌握,也难以监管,群众出于义愤,难免失去控制,进而侵犯小偷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民间反扒人员若动机不端正,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与小偷一样危害社会。有关专家也表示,靠民间自定制度规范反扒行为并非权宜之计,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反扒作详细界定和规范。⑥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理论教研组专家陈晓济认为,民间反扒“值得在精神上赞扬,但却不值得在现实中鼓励”。这种“私力救济名不正则言不顺,是以公权力的依法行使来限制私力救济和同态复仇,宁波‘打哈欠’反扒队的‘私力救济’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论文网 http://
⑦山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副所长丁润萍:“民间反扒队”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它针对的是一些公共场所出现的经常性的抢包、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恰恰又是警方控制不了的薄弱区域。对于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民间反扒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感染更多的人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就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而言,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但是,民间反扒组织的存在毕竟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该解散。⑧结合案例(二)中官方的支持态度,不难看出。对待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支持、提倡,主要来自官方与部分学者及广大民众,一种是认为不合法或合理但不合法,主要来自学界。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支持前者。理由如下: 代写论文 http://
首先,公民组建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有法律依据。如: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2条第3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两条款为公民结社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几个条款又为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及司法事务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其次,关于成立民间组织一定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成立要件并履行审查、登记程序的说法,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当然可以成立相应的社团组织;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要件不能成立符合该条例规定的组织但并不意味着不允许成立其他类型组织。总之,民间组织存在的形式很多,即包括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的组织,也包括不符合条例但符合其他法律的组织,一句话,民间组织生成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并非只能是行政法。之所以在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反对声音,主要源于对上述相关法律的曲解。另外,否认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是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的偏见。以上可以说是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生成的合法性基础。

二、当前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生存状态及环境解析 代写论文 http://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在当前的生存状态及环境可以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概括: 论文网 http://
(一)组织结构较松散,成员一般限于熟人亦或志趣相投的人群之间,规模一般不大,活动以地域为限。组织者与成员间私人关系紧密,互信度高,上下级关系不明显,民主色彩浓厚,组织的领导者主要是基于个人威信与工作能力而被组织成员所公认。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的具体分工,职责一般相同,分工往往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临时做出安排。组织易成也易散。 代写论文 http://

(二)活动经费基本是成员自己承担。组织成员的兼职性、行动的公益性决定了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不同于经过官方正式审批的正式的非政府组织需要办公场所、员工工资、注册资金等庞大费用支出,虽然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但一般仅限于少量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组织成员一般能够自行负担。 代写论文 http://
(三)从组织行动上看,一般由组织者负责成员联络,安排任务,协调各方面关系,进行必要的内部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方式灵活,有定期不定期之分。活动内容一般仅限于组织成立目的之范围。在组织活动时能有意识地自觉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为,表现出很强的守法性与自保性。
(四)社会接受程度较高。公益性民间非政府组织因其活动性质的公益性决定了他们能够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支持与认可。但不可否认存在反对的声音,如案例中的小偷、贩毒、吸毒者与一部分学者。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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