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我们可以这么认识,显然,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相对适度上升,并延伸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诸多强制措施的权力,为“法治真空”下的诸多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正当化基础。换句话说,法治主义让位于人权保障之迫切需求。其合理性仍然来自于宪法。因为,宪法的核心无疑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国家机构的组织、权力运行的机制,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在处置紧急状态时可能发生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克减,实际上也是基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这种思辩是符合辩证法的逻辑。进而相对地,也能使全体公民产生协助平息骚乱的义务,警察措施权也能够从此中延伸出来(it arises from the duty of all citizens to aid in the suppression of a riot)。[4] 论文代写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