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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环境管理中行政合同的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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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环境管理中行政合同的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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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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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现行立法的缺位,使环境行政合同制度长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环境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日、美等国,是政府最早运用契约方式确认环境管理者与相对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关系的。它的产生与责任制思想的出现和向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渗透及管理手段变化有关。八十年代初,我国就在环境管理领域开始引入环境行政合同,并被广泛适用于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能源开发、资源开采等。通过对国外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分析、比较,以及对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实践的研究,将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提供了崭新的理论视角与有效的实现途径,同时也对环境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制度,并起到了良好作用。我国环境管理中,环境行政合同已经出现,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广泛适用的前景。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对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是滞后的,并影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从而直接阻碍了这一制度的适用。本文首先对国外环境行政合同制度进行分析,其次结合我国的环境管理实践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期望拙作抛砖引玉,能引起学界对环境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更多关注和研究,以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法律制度。 论文网 http://
一、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缘起
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后,环境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迫切任务。行政合同制度在20世纪初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并迅速发展,也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大量运用。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一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1]。在依法行政理念与行政合同互动适应过程中,的确存在对行政合同立法化的趋势,但是这只是对常见的行政合同类型的规范化、固定化而已,并没有否定行政合同可以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缔结[2]。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给付行政的兴起,传统上以行政命令和强制为特征的行政高权性行为存在的领域已大大缩小,而其形成的权利服从关系,也是通过法律对政府和相对人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配置体现出来的。在这种不对等的权力义务配置框架中,也存在法律没作规定之处。在这个法律没有赋予政府权力及相对人相应义务的领域,政府在依法行政理念的支配下对这个领域中的事务是不能采取高权性行为的。相对人也没有必须服从政府领导的义务,而政府为实现行政规制目标可以与相对人进行充分协商,引导其自愿接受政府政策。 http://
众所周知,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非常紧迫,地球是有限空间,容纳能力、承受能力都有一定极限,而现在人类的活动已经逼近,局部地区已经超出了这个极限[3]。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日本正处于重化工业阶段,成为全球污染严重的国家。为了治理严重的环境污染,日本最早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引入环境行政合同。日本于1964年12月创设“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4]。所谓公害防止协定,是指地方公共团体和从事有发生危险的企业活动的企业主,就关于防止公害的措施进行交涉而签订的,以让该企业主采取防止各种公害的措施为内容的协定。这种协定有正式以协定命名的,其中也有以备忘录、字据、协议书等形式出现,不论其名称如何,只要是企业主对公共团体约定采取防止公害措施的协定,从广义上说都是公害防止协定[5]。该协定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期在日本开始流行的。其背景是当时中央法令对公害规制规定的不充分,且公害法制仅在“公害防治与经济发展之调合”范围内才能实施。地方公共团体为避免自行规定较中央立法严格的公害规制而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就积极地和企业交涉约定其采取较中央立法严格的公害预防措施。这种方式极大促进了当时日本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不仅缓和了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而且还具体确定了全国的限制标准,以防止环境污染。现在,在日本公害防止协定已经成为与法律及条例并存的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
关于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日本行政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绅士协定说,二是契约说[6]。后者认为,公害防止协定是为了保全该地区环境这种居民共同的利益,地方公共团体作为行政手段的一环而缔结的。所以与通常的民事契约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应看作行政契约。不过,作为公害防止协定的内容,虽然有作出比法律规定更严厉的规制,同时规定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进入现场检查权等的事例,但不能承认通过契约创设公权力,那应当是法律或者条例管辖范围,公害防止协定的实效性只能通过民事方法来验证[7]。由于公害防止协定的成功实施,其影响已经扩大,与整个地域环境整备相关联的地域整备中的契约方式也受到注意。该领域中具有特色的是,这里契约当事人不仅限于行政主体和地域居民这种方式,而且也包括行政厅认定的私人间的协定这种手段。例如,《建筑基准法》第69条以下,《都市绿地保全法》第14条以下,都有相关规定[8]。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美国,美国的环境保护局(EPA)就与全国一些最大的垄断组织(如美国钢铁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类似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协议(详细情况) 。英国虽然法律没有管辖公共合同的专门规则,但合同却经常被作为行政手段来贯彻政府的某项政策,特别是在“规划领域”,政府拥有广泛的达成协议的权利,以便限制和调解土地的开发或使用。它们经常能够诱使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同意接受他们通过法定条件强加的妥协方案。受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签订行政合同或以协议、协商等方式来达成特定的环境保护目的[9]。各国在采用环境合同时根据国情都有一些具体的做法,体现出不同的特色。总的来说,其共性大于差异,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论文代写 http://
在我国,环境行政合同是政府最早运用契约方式确认环境管理者与相对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关系的。它的产生与责任制思想的出现和向环境行政管理领域的渗透及管理手段变化有关。八十年代初,我国就在环境管理领域开始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并被广泛适用于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能源开发、资源开采,以至环保部门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以及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处理等[10]。这实际上是借助合同手段进行管理,并且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一批环境行政合同形式。如: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承包合同、使用排污费合同、污染损失赔偿合同等。可见,在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实践中,环境行政合同早已事实存在。但是,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善起来,关于环境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很薄弱。而环境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的缺失导致无法提供深入的法理依据,更无法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从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偏向,导致环境资源保护战略的弱化,环境保护部门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很难运用新型管理方式有效实施有效管理。在环境行政管理实践中,合同的运用失去规范,没有更好地发挥作用,且经常与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背离情形。也间接造成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僵硬、低效,对于越来越猖獗的环境污染缺乏有效治理手段。
如何总结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成熟的环境保护理论,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合同理论,并进而推动立法规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理论基础
环境行政合同是指环境管理部门,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主动同管理相对人签订的确立双方环境关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是运用行政契约方法对环境进行管理的新型方式。通过签订环境行政合同,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双方的责任意识,即淡化了行政色彩,又为相对人所接受。总结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环境行政合同应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它属于所谓新型行政行为,特点是柔软、灵活。它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互为意思表示的一致。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性,管理相对人具有自愿性,体现了双向选择性即合意。但是,与所有行政合同一样,行政机关出于特定原因(通常是法定事由)有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力。第二,环境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做好环境保护,而非基于赢利或者行政机关自身利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对待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不能随意行使职权。第三,环境行政合同是具有拘束力的行政管理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环境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环境行政主体[11]。 代写论文 http://
环境行政合同具有一般行政合同的共性,但是与一般行政合同相比,也有其特殊的地方。第一,合同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环保行政机关,内容是规定合同双方就特定企业、设施在环保上的义务。第二,具有适应性强。它的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融合使其能适应各种不同的环境管理业务的需要,规范其复杂的内容。在传统行政手段无法触及的领域内发挥其合意、沟通的功能,促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达成合作。第三,具有柔性、灵活性。与传统命令行政的刚硬手段不同,它在行政过程中,以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的的行为方式来调动行政相对人自愿协同行政管理的自觉性,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弹性、适度的空间。第四、当环境保护行政法律制度法制不健全,环境行政合同可以补充法律的欠缺。由于现代工农业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得到应用,也带来了很多对环境影响不可知的因素。法律不可能对新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都先知先觉作出预测,总是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但是对于新出现的环境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作出反应,减少和制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环境行政合同来规范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手段而得以使用,以加强和改善环境管理,积极推动环境行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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