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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中国行政听证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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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1、 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第1页 论文网 http://

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既法学理论基础…第1页 论文代写 http://
3、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春在的问题与解决 论文代写 http://
………………………………………………第2页 代写论文 http://
4、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春在的问题与解决 代写论文 http://
………………………………………………第4页  
5、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效力问题……………第5页 论文代写 http://

6、 结语……………………………………………第7页  http://
7、 参考资料………………………………………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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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提 纲  http://
一, 前言
主要论述我国听证制度的确立与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的关系。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和《比较行政程序法》等书。
二, 行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
主要论述西方国家听证制度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具有人文演化进步的历程。
主要参考《比较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圣经》等书。
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法学理论基础
主要论述听证制度在中国不存在演化、进步问题,而我国的法学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于实务》、《论听证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书。
四, 我国听证制度适用范围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主要论述三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中适用范围问题与解决;
2,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存在的问题与解决;3,行政许可法的进步。
主要参考《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国行政许可法及释解》等书。
五,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主要论述两个方面,其一是听证中的“自弹自唱”问题,其二十听证主持人地位模糊问题。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比较行政程序法》等书。  http://
六,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效力问题
主要论述因体制带来的问题和“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中国行政许可法及释解》等书。
七, 结语
简要论述我国听证制度的展望。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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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参照学习了西方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而制定的。在我国,规定了听证制度的、有代表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在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其人文文化中的神学律法文化发展演化的结果。并最终于20世纪产生了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该制度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其在行政处罚领域主要表现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面没有听证制度;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表现为文明立法少、矛盾多,群众参与意识薄弱,认同感差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自弹自唱”的问题和听证主持人地位模糊的问题,前者的解决在于应当逐步建立独立的听证机构,后者的解决在于补充立法,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队伍。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效力方面,既存在体制上的因素,又存在听证笔录本身的效力问题。前者的解决方法,主要应将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原来的立法应当修改。后者应根据笔录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来确定。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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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行政听证制度,最早是由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于1946年,以立法的形式在美国订立的。我国在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首次在中国确立了行政听证程序,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历程的一个重大步骤。而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许可程序的一部分加以规定,表明我国在行政程序民主化、现代化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与进步,不是孤立的,是参照、学习了西方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以下根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一些问题的现状与实践,从理论角度试予探讨。
一, 行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
“听证”之说,最初并非产生于行政法学体系,其法学理论的基础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的产生具有人文演化的历程。
西方国家人文文化当中最古老的、也是最典型的法律意识产生于《圣经》中的“上帝的禁令”,包括《圣经创世记》中上帝确立的禁止性规范和触犯禁令后的惩罚,即“诅咒与报应”。所举的案例在《创世记》里是这样记述的:当亚当(犯罪)为自己辩护之前,上帝并没有宣判,而是说:“你在哪里?谁告诉你赤身露体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吗?”(《圣经创世记》第三章第9、11节)。上帝采取的方式是询问,并给了亚当申辩的权利与承认(改过)错误的机会,而不是直接的宣判。后来,这些朴素的法律意识演化进步的结果,便产生了自然公正原则——“当事人非经听取意见,不受人身或财产的处罚。” 英国法官基于上述认识,于1723年将听证原则归溯于神学律法的文化演进。 代写论文 http://
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就是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前述原则给予了发展并最终产生了听证制度。因为前述原则本身并不能产生听证法律制度,这是由于,政府行政的价值观决定它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制度,强调专制的政府与强调服务性、合作性管理的政府,决定其不同的统治意志——不同的法律制度。
听证的法学理论基础,与听证法律制度的产生,不是同步的。前者,出现得很早,而一直到了20世纪中叶才出现行政听证制度,是因为人文文化演进过程中,到历史的必然阶段后,行政权不断膨胀、事后控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制约行政权、不能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统治者的统治观念、行政观念、政府职能观念发生改变,之后产生了行政听证制度。
二,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法学理论基础
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其法学理论基础,在中国不存在演化过程。
从古代的封建中国到近代的旧中国都没有行政听证制度。相反,中国历史上的长期专制制度和专制意识,决定了统治者的统治意识为君主中央集权制意识形态,它不反映任何民主思想,不反映人民的要求,在政治体制上常表现为行政与司法的混同。而近代中国,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则主要集中在司法审判方面引进了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引进的是人文文化演进的成果,而先进文化本身并未进入中国封建统治者的思想意识。故而,在古代的封建中国和近代的旧中国,都不存在听证法学理论孕育诞生的基础,自然就不会产生听证法学理论了。  http://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以前,也没有行政听证制度,虽然党和政府很重视调查研究、强调实事求是,也继承了中国古代“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法律思想,但依法治国的观念为《宪法》所确认,以及政府职能观念的改变,却是建国40年以后的事。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本身,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而是在向国外学习、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从国外引进的这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虽不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但它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中国国情,而且其法学理论基础仍在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相关基本原则。比如,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就可作为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行政听证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听证,具有集思广益、加强政治沟通、促进政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政治腐败、杜绝行政专横等等很多益处,对我国国情中的一些容易激化的矛盾,能起到缓和作用。
根据我国现状,听证制度在我国,既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又适用于行政立法等领域。在行政执法领域,听证,具有查明事实真相、体现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和参与的平等性、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等诸多优越性,这些已经为我国近年的实践所证实;在行政立法领域,听证,又具有实现直接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等的益处。总之,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但也应该看到,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比较短、范围也不够广,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论文代写 http://
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我国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以后的条文又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经过实践,上述范围显得偏于狭窄,而且不是必经程序,也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这就显而易见,在适用范围上应该有必要予以扩大,尤其是在限制之人身自由的处罚方面。因为“行政拘留”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侵害危害性巨大,而且是处罚最为严厉,这就应该从法律上采取有力的补救措施。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交保暂缓执行制度,并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机会,难以达到公正行政的目的。
根据上述现状,应当对我国行政处罚法进行适当的必要的修改,或者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便对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给予听证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应当对此类听证,采取“结合听证”的听证方式,即:行政决定应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以防止出现大的偏差或错误。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在操作时以事前听证为主则,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事后听证。但也可以考虑在非紧急情况下,以事前听证为正式听证,紧急情况下以事后听证为正式听证的方式进行操作。以此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修改必要,以配套使用,或者考虑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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