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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夏某某所诉两案谈房屋永久承租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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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夏某某所诉两案谈房屋永久承租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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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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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A区B路5号503室房屋(14.3平方米)系居民夏某某承租该区某房管所管理的公房。1993年,此房被拆迁开发重建,夏某某作为享有安置权的拆迁户,支付了超面积安置费3105元,将承租面积扩大至3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仍由该区房管局某房管所享有,双方订立了公有房屋住宅租约。1998年11月2日,夏某某在未征得房管所同意情况下将房屋出租与另一居民广某某使用。同月20日,一自称夏某某的男子持名为夏某某的假身份证以公房租约遗失为由,向房管所申请补办新租约,此遗失启事经登报公告后房管所将新租约办给了此人。同年12月,此人以六万四千元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陈某某,并到房管所重新办理了承租人为陈某某的公房租约。此后,夏某某发现此情况,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夏某某先以陈某某为被告提起确认自己享有房屋承租权的民事诉讼,后又以A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侵权的行政诉讼。 代写论文 http://
二、审判结果及理由 论文网 http://
夏某某提起的民事、行政二诉讼先后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完毕。民事审判庭判决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夏某某未经房管所同意而擅自转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二、陈某某善意有偿取得房屋承租权是合法承租人。行政审判庭裁定驳回夏某某起诉。理由:房管所与夏某某之间的关系属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本案的争议 http://
本案在审理中曾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所与夏某某之间是单纯的普通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它依据契约产生,双方适用普通租赁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作为所有人的出租方提供房屋并承担维修义务,承租方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国家规定的租金。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公房租赁的内容也作为租约法定内容供双方遵循。第二种意见认为房管所与夏某某之间是行政、民事属性兼有的法律关系,双方除存在第一种意见所叙述的民事法律关系外,出租方还凭借法律、法规授权或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承租方行使管理权,因而还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存在有其客观事实和法律法理基础,但不是说他们之间只要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否认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二者并不矛盾,行政法律关系仍有存在的可能性;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但从发展来看却应当被确立,因为此中需要行政权力的干预。下面对此类租赁关系作一简要分析。
四、对此类特殊租赁关系的分析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将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出租称为普通租赁关系,则可称本案所涉之出租为特殊租赁关系。
现实生活中,这种特殊租赁关系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国有公房租赁,一种为拥有房地产的企事业单位按国家定价进行的房屋租赁。这种特殊租赁关系与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有很大差异。第一、承租权获取的方式不同。普通租赁中的承租人只要支付租金即可承租,而此类特殊租赁中的承租人获得房屋使用不仅仅象普通承租人一样以支付租金为对价,还需要支付另一对价。承租人除按期支付租金外还需在获取房屋承租权时支付其它高额对价。其中国有公房承租人主要凭借劳动关系而获得承租权,即通常所称“分配”。这可以说是以劳动为对价,劳动者所在单位以房屋实物工资代替部分货币工资支付与劳动者;其次还可在分配、拆迁、买卖、对换时按面积支付一定金额获取或扩大承租面积,如本案夏某某拆迁后支付的超面积安置费。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获取承租的,一般单位面积金额略低于产权单位面积金额,同时获租后还需按国家规定支付租金。第二、承租期限不同。普通租赁的租赁期限是有期限的,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租用房屋。而此类特殊租赁的租赁期限是永久性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不约定租赁期限,可以无限期租赁。第三、租金不同。普通租赁关系中,如私房租赁,出租、承租双方可以公平、自愿确定租金数额。而此类特殊租赁的租金数额为非自愿且较低廉,并由国家直接予以规定,且远远低于普通租赁的租金额。第四、承租后的附随权利义务不同。普通租赁中承租人的有限承租权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让,更不能继承、交换,而这类特殊租赁中承租人的承租权可按照出租人的相关规定转让、继承。承租人可将承租权在市场上以自愿价格转让,此后只需在出租人处办理变更名称手续,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一般均可获得承租权。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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