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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美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专家发言整理稿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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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美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专家发言整理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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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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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应松年:先搞清楚问题,再写条文;法工委的意见是先写框架,然后再写条文。
杨建顺:应当在以后的各章节中分别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的概念和术语,不宜将行政机关排除在当事人之外。“行政行为效力”一节的分量太大。“行政决定”的概念也需要推敲?如何划定行政决定与行政行为之间关系?从后面的情况来看,行政决定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行政规范比较难以处理。直接叫“行政计划”即可。
梁津明:是由程序围绕行为转,还是行为围绕程序转?同意前者。“一般规定”中设计的制度不是后面行为。“公开”不宜放在第三章中作为一节也不合适,宜放在公开原则中写。应当按照“开始、调查、决定”的逻辑顺序边编写。
行政规范:应当放在行政行为之前,先立法,后执法。
用行政措施一词涵盖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实施行政规范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追认、补正和转换。
应当填补非正式程序。
应当有救济程序,重复规定是必要的,只是粗细可以考虑。
法律责任:局限在行政机关的责任人,行政相对人程序作为义务以及程序违法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代写论文 http://
王万华:听证是各种形式的听取意见。信息公开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公开至于一般公民的知情权由专门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特别重要,并且避免使第三章变得庞大,将使其独立。
胡建淼:一般规定的强制措施。措施覆盖行为,还是行为覆盖措施。行政行为覆盖手段,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五章:行政决定。我赞成使用这个概念,是指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上位概念,双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合同。
行政决定——意思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物理行为。这里划分标准包括了意思、时间等方面的标准。
周汉华:框架之外的问题。
(1)行政程序法是有必要?在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立法的情况下,行政程序法是否构成重复立法?是否有必要?
(2)以什么方式立法?推动法学研究上一个台阶,促进新概念的形成,社会各界的推动?
(3)该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与其讨论框架,不如讨论存在什么问题。
(4)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胡老师主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反对计划出现在本法之中。
http://
王锡锌:对行政机关的实证调查。草稿的问题:
(1)结构的选择。框架结构的选择与问题的发现和整理同样重要。
(2)行政程序法与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
刘莘:(1)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行为效力中增加:行政行为的撤消。(3)应当对不作为作出特殊规定,可以放在法律责任中规定。
马怀德:判断立法成功的标准:(1)是否能够实现立法目的;(2)是否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例如司法审查的程序标准。该草稿是成功的。关于框架问题:
(1)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和抽象,具体中分有利还是不利。
(2)“强制措施”和“信息公开”没有必要单独列节,因为存在单独的立法。
(3)本法应当规定最一般的问题。
(4)行政行为的效力:溯及力。
(5)行政主体中的联合执法。
谢天放:1、立法模式。单行法与一般法并行,还是单行法的基础上一般法模式。(1)从法律需求来说,单行法的需求最大,首先是行政许可法,行政检查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检查的随意性很大,许多外资企业不适应这种日常的执法方式。行政强制中的问题还比较多。(2)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在基层执法中,主要还是实体法问题。公民的觉悟问题,行政机关的接受程度问题。行政机关更加容易接受单行法。发展的机遇问题,例如世界大战给美国带来的反思。 论文网 http://
2.适用范围:地域的适用范围限于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
(1)复杂程序造成的成本给基层政府造成的成本难以承受,考虑的城市的竞争力,考虑成本的降低,包括管理成本和商业成本。
(2)中国不同地方的差异性。县级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在30%到55%.3.行政行为的分类。
高绍林:
(1)适用范围,限于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下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建筑沙尘,不属于环保局,属于建设局,但建设局没有机构和人员。
(2)立法给基层行政机关带来的成本。
熊文钊:让美国人学我们。
(1)资金不到位,房子不能盖得太大,还是打好基础。
(2)处理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不要重复立法,不必追求行政程序法的完美性,而应当是行政程序法与其他单行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但也不宜搞得太简单,应当着重基础。
(3)框架结构。由政治家完成的正当程序理念由我们法学家完成;不能限于上个世纪的各国行政程序法,不能迷信外国的东西,我国的实践也存在许多好的经验。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活动方式:非正式行政活动,如协商等。
术语:不宜“大白话”。例如,“当事人”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行政机关是否是当事人?术语应当具有包容性。
结构也应当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以后可以发展和补充。
陈斯喜:今天是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的起步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即立法目的是要解决问题:
(1)行政简化。例如,通过立法一方面行政简化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保护公民的权益。否则,就会遭到行政机关的抵制。
(2)行政公开。
(3)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政府不守信用。
按照这个模式制定,是否能够出台。要想尽快出台,就要牺牲一些利益。可以搞通则立法,象民法通则那样,只是可以细致一些。
系统化:按下葫芦,浮起瓢。为行政行为提供一些范本、模式和模块,不管行政行为怎么样,只要存在某种活动,就可以采用这种模块。
罗豪才:提前感谢。
张世成:主张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零碎的立法也不是出路,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问题是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解决哪些问题。我认为,是避免立法的不系统问题、重复问题,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论文网 http://
虽然因地方差异很大,难度很大,但主张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可以规定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律制度。
草稿可以先搭个架子,内容和体系全面一些,以后不需要时,可以删除。
术语应当简明,让基层机关能够理解。
将来很有可能分离规范制定机构,多数行政机关只是负责执法,没有发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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