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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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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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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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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一、以检察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问题的研究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这给中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改革提出了重要的任务。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必须将其放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之中,以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作指导,才能够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的目标和方向。
(一)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在国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在检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的司法改革,应当包括审判改革、检察改革、侦查改革、监狱制度改革,以及律师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审判改革和检察改革。从总体上说,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改革,只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现司法改革的要求,国家的司法制度才能发生真正的变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够跟随其后实现改革,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因此,检察改革是国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变革。没有检察改革,就谈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没有检察改革的成功,就没有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第二,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是检察改革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给检察机关规定的基本性质。尽管在具体的业务上,检察机关的工作分为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但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没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存在,就没有检察机关的存在。而且从广义上说,自侦、批捕和起诉也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因此,检察改革,从实质的意义上说,就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要深化改革,完善法制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1检察改革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整个诉讼法律监督一样,都需要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在整个诉讼法律监督中,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最薄弱的一环,虽然在十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重新起步,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中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其薄弱状态并没有根本转变,是急需进行改革的一项检察制度。对于这项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寄予极大的期望,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在检察改革中,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同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在检察改革中,对自己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等一系列内容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实现业务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正规化、装备建设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代写论文 http://
(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行政检察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既从属于检察改革,也从属于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范畴。因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研究,对于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和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都是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在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改革。众所周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由于立法的先天不足,尤其是在监督方式上,立法仅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而且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规范,致使检察机关在实施行使监督的权力上,受到很多的阻碍,实施监督步履维艰,监督的效果没有达到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值,也没有完全实现法律规定这项制度的预期目的。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检察改革中,落实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上,急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体系,使法律设计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真正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
由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在整个的国家司法改革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国家的整个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同时,也应当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现存的不足和问题,也必须进行改革,没有改革,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就没有出路,就会影响司法改革的全局。在这样的形势下,在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上,来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问题,就有了一个很高的立足点,就有了统揽全局的视野和胸怀。 论文代写 http://
(三)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几种设想模式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具体操作
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内容和体系。因此,在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问题之前,必须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1.关于审级制度的改革设想
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必须与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相一致,与经过司法改革所要建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相一致,特别是要与新建立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相一致。脱离上述基本制度的研究,单纯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是没有出路的。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国家的司法审级制度。现行的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是建国以来就一直坚持的审级制度。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司法实践,从总体上说,是成功的,但是确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方面,从审判程序的设计上,比多数国家一般的审级制度减少一级,确有精简之处;但是另一方面,却在程序上设置了极其复杂的监督程序。这样就在一个案件的正常的两级审理之后,尽管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具有了执行效力,但是,复杂的监督(救济)程序,不能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实际上并没有简化程序,而是使程序更加复杂化。同时,也应当看到,就我国现在法官群体的总体政治、业务水平而言,就我国法院总体的执法水平而言,还远远没有达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够保证一个案件完全准确地执行法律,换言之,就是还不能达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够实现办案质量的高水平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总体要求。 论文代写 http://
在审级制度问题上,有这样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当实行三审终审制,将所有的审判程序都改成三审为终审,不过,只有一审为事实审,二审和三审均为法律审。这样的主张主要是借鉴国外的基本审级制度。增加一级审级,就在于保证审判的高质量。
二是多数学者认为,将现在普通程序的两审终审制,增加一级法律审,变成三审终审制,一、二审为事实审,三审为法律审;在简易程序中,仍然坚持二审终审制。这样,就在审级上保证案件的审理高水平,尽量不受某些法官水平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案件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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