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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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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8: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次
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1
(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2
(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4
(三)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5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中国特色7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8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直接民主9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9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10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11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12
(二)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程序14
(三)监督的方式和时间15
(四)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16
(五)设立人民监督员听证制度16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同时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近来推出的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试点工程。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中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把现代刑罚思想要求检察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各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其中民众参与又是其重要和特别的形式,在美国和日本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
(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行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使用的小陪审团或叫审判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它的任务一般是决定有无责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有罪与无罪的问题;另一种是仅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大陪审团或叫控告陪审团,它的职责是对被怀疑犯罪的进行调查,决定有无足够证据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起诉。
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奴隶制使其地古罗马和古希腊,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地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地一项诉讼制度,其根本要旨在于体现和确保资产阶级司法民主和审判公正。在雅典法制民主的内涵中,曾包括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设置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在罗马也曾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不仅有效,而且也被公众所认同。可以说,这种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就是当今西方国家陪审团的雏形。 论文代写 http://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这一制度也同其他观念和方式一样,慢慢渗透到英国,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便有明确的记载,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也不断地被采用。
1932年以后,英国取消了大陪审团。(注释1)法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都曾实行过大陪审团负责审查起诉的制度。法国1808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但大陪审团却在美国兴旺发达起来。大陪审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大陪审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在其独立后,承袭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模式。除了它自身的良好的机制制约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功能外(注释2),美国特有的文化孕育了它,以至于它成为现代美国司法公正的象征。在司法过程的框架中,陪审团已经发展成为这一信念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司法制度就没有合法性。“(注释3)民主只是扩大了民众的参与机会、保障了表达上的自由并确立了多数人至上的规则,并不能实现绝对的公正。理所当然,陪审团并不能实现绝对的公正。不懂法律业务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在只是专业化的今天,其裁判结果的真理性正是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况且由民众的良知而产生的裁判,其感情化色彩也难以避免。那为什么多数人还一如既往地热爱它,因为他们坚信按民主地原则产生地结果至少在形式上是公正地。接受同等人地审判地观点已根植于美国热闹地头脑中。 论文网 http://
现代大陪审团是从12世纪英国的大陪审团演变而来的。它既是揭露犯罪的重要工具同时又是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不公平刑事指控的盾牌,这使大陪审团获得了剑盾合一的美誉。(注释4)大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这一职责是由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确定的,该条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和其他重罪受审。”根据这条规定,目前所有联邦法院审判的所有重罪案件以及半数以上州法院审判的重罪案件,都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制度。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都是由23人组成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不得担任,在挑选时,拥有中等资产的白人往往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大陪审团的成员任期有一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不等。大陪审团相对比较固定,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案件。(注释5)大陪审团的职能是调查和指控,如今大陪审团的调查职能并不常常行使。常规的案件大陪审团不需要进行调查,因为执法人员在大陪审团考虑证据前已作了调查。但是,一些类型的犯罪行为,调查的大陪审团对获取信息材料作用却很大。大陪审团一般调查复杂的有组织犯罪、政府犯罪、政府机构贪污和其它运用警察通常运用的方法很难侦查的犯罪。在大陪审团行使指控职能时,检察官将常规案件移交给大陪审团审查,目的是出示充分的证据使大陪审团确信可能性根据存在,并以尽快和尽可能少的麻烦达到这个目的。(注释6)按照法律规定,各大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的当地居民代表组成。各州对大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虽有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当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第二,年龄不超过70岁;第三,心智健全,没有残疾;第四,没有重罪前科;第五,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 论文代写 http://
各州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成员;其二是“评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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