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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司法为民思想指导行政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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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8: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作了重要讲话,就行政审判如何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司法为民思想作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并对各级法院进一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理念、新措施。为利于各级法院更好地领会会议精神,记者以访谈的形式把讲话内容呈现给读者。
  记者: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的形势下,当前行政审判的迫切任务是什么?
  江必新: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学好理论、践行主题、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廓清和适当调整工作思路,拓宽行政审判新领域,开创行政审判新局面。主要体现在:在工作指针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在司法政策上处理好八个关系;在工作安排上抓好司法为民、服务改革、提高质量和效率三件大事;在近期工作重点上抓好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专项活动。
  记者: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路是切实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下决心解决人民群众打行政官司难的问题。请您谈一谈具体措施有哪些? 论文代写 http://
  江必新: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起诉权是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道门槛,诉权得不到依法保护,司法就无从为民。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规定,依法保护诉权,彻底解决有案不收、诉权保护不力、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现象,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一律要受理;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驳回起诉;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监督,对于起诉人因下级法院不受理而提出的申诉或者起诉,要依法给予救济;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讲清理由,必要时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彻底清除各种限制受案的“土政策”。
  二是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这里的减轻民负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或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过程尽可能地方便人民群众。要改善审判作风,增强行政诉讼的亲和力。要通过张贴、印发行政诉讼须知和进行诉讼辅导,增强行政诉讼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向人民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逾期举证等法律风险,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使当事人正确对待裁判结果的输赢,避免或减少误解和对立情绪。要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于社会保障、发放抚恤金等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案件,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开辟行政诉讼宣传专栏,普及行政诉讼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城建拆迁、山林土地、社会保障、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等涉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老病死等案件的审理,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不能满足群众的诉讼请求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努力采取说服教育、积极引导等方法做好群众工作,使其服判息诉。 代写论文 http://
  三是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人民法院必须以最高的效率审理行政案件,为民排忧解难。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尽快立案,尽快排期开庭,在审限内审结案件;要增强审限意识,杜绝无法定事由而中止诉讼的现象;探索行政案件简化审理的途径,缩短诉讼周期。
  四是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要实现裁判的公正,必须严把证据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审判程序关和裁判文书关。要全面、科学地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准确地认定事实。要提高善于运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等法律适用规则,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和效果;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强化说理,增强裁判的透明度。
  五是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当前,行政裁判的执行仍有相当的难度,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不能及时纠正,判决履行法定职责而拒不履行,判决给予行政赔偿而拒不赔偿,这些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裁判的执行力度,既要多做说服教育和沟通协调工作,在必要时又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行使制裁权,使生效裁判得到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者:坚持以司法为民思想指导行政审判实践,应注意哪些问题?
  江必新: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关系。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冲突,二者的结合点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和监督也是维护和保证依法行政,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原告一方的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也是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无论保护合法权益还是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最终统一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公正裁判是处理好两者之间关系的根本保障。  
  第二,要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关系。行政诉讼模式要考虑我国大多数地方生产力比较落后,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国情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适当保留行政诉讼的职权色彩;既要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核,又要强调和体现适当的职权主义;既要调动和发挥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法院越俎代庖,又要防止法院放弃必要的审判职权。要妥善地整合两种模式的要素,推进诉讼模式的科学化,维护诉讼制度的公平和正义。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在合法性的认定上不采取当事人处分原则,对于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主动予以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主张就轻易放过。要充分运用释明权,通过必要、公正的诉讼指导方式,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及其他各种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质辩和意见,避免当事人因请不起律师或者缺乏诉讼知识而承受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依法主动行使必要的审判职权,如符合法定条件时的调取证据及推进诉讼程序等审判职权,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目的。
  第三,妥善处理好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与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纠正重非诉、轻诉讼的观念和做法,决不能因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荒废行政诉讼,更不能借此谋求不正当利益。要依法履行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职责。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首先是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才是执行。在审查程序中,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并给予义务人陈述申辩权;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同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准确把握审查标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要适度,虽然不能实行与被诉行政行为一样的审查标准,但不能失之过宽,更不能走过场。审查标准主要看是否损害相对人的实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审查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正在起草的《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对审查标准作比较详细的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标准,经审查符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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