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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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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8: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目前已有三部法律规定了“国家行为”这一概念,即行政诉讼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注:1990年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也规定了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但199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国家行为未作出规定。)。国家行为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呼。英国称为“国家行为”(act of state),法国和日本称为“统治行为”(acte de gouvernement),美国称为“政治行为”或“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s)。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历来不存在“国家行为”概念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很显然,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属于“舶来品”。到目前为止,内地及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还没有运用过国家行为理论来回避对一些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对国家行为的范围进行探讨,对我国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未来的审判工作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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