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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证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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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8: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底,引人注目的广州某市民不服交通违章被拍照受罚而状告公安机关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原告赖先生于2004年3月5日收到一份交管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因2003年底的一次违章而被罚款100元,处罚证据乃是另一市民孔某根据该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所拍到的赖某违章的照片。赖先生认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权,交警不得以此为证据进行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两上法庭状告公安局。法院终审虽然维持原判而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却又以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委托公民行使为由,认定市民“拍违”的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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