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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管制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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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2: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行政管制的政策标准、措施及其执行强调统一性。要求统一性的管制理念,体现了行政公平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一个管制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受管制对象间呈现出非均衡分布。受相关因素制约,小 企业 和实体往往很难承受高昂的管制成本。管制政策形式上的统一和一致对待可能引发不公平的结果;管制政策可能成为大企业用来排挤、打击竞争者的工具。因此,管制的统一性必须同时兼顾灵活性,这是行政管制公正性、精细化和人性化的要求。  论文网 http://
  【关键词】管制;管制灵活性;管制影响分析   
  【写作年份】2008年  代写论文 http://
  【正文】  论文代写 http://
  一、问题的提出:管制的“灵活性”与公平   http://

  行政管制强调管制政策及其实施的统一性。从行政法视角看,这也是平等对待、公平行政的要求。但是,对行政过程的观察表明:同一个管制性的规章、政策、标准等,对受其影响的不同对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换言之,管制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对象间呈现出非均衡的分布。一般来说,大企业、组织和实体具有更强的承受管制成本的能力和资源,而较小的实体则很难承受高昂的管制成本。正因为如此,在有些情况下,大型实体甚至可能利用管制政策,排斥和打击潜在的较小的竞争者。在这种情况下,管制政策应当对较小的实体和组织予以必要的“灵活性”,这不仅是实质性公平的要求,而且也是 现代 行政管制过程精细化和人性化的体现。  论文网 http://

  《美国管制灵活性法》[1](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正是对管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回应。该法于1980年9月19日颁布,它要求联邦管制机构在管制活动中要特别考虑“管制规则”[2]对小企业等其他小实体(small entity)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管制政策给他们造成的不适当的、不成比例的负担。这里的“小实体”包括三类主体:小企业(small business)[3]、小的非营利组织(small organization)[4]和小的政府机构(small governmental jurisdiction)[5]。如果一项管制规则的草案可能会对小实体造成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影响,管制机构必须就此进行“管制灵活性分析”并发布相关报告,以确保管制机构考虑了所有的合理替代方案后,尽可能采取可以减少“小实体”负担或增加其收益的管制措施,以全面、公平地实现管制目标。  论文代写 http://
  《管制灵活性法》所要求的“管制灵活性分析”(Regulatory Flexibility Analysis, RFA),是行政机关制定管制政策和规章时过程中应遵循的一项程序要求。在功能上, RFA类似于“管制影响分析”(RIA)[6],但RFA更集中于要求管制机构考虑管制将对小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这里考虑了管制行政领域可能涉及的“管制俘获”问题,体现出行政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平等对待和差别对待的平衡诉求,也体现了现代公共行政“精细化”和“人性化”理念。  

  《管制灵活性法》要求在规章、政策制定过程中,制定机关必须制作并公布RFA报告,其中应描述规则草案的目标,阐明其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并解释拟议中管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相关替代方案。[7]1996年,国会通过《小企业公平管制实施法》(Small Business Regulatory Enforcement Fairness Act),对《管制灵活性法》做出了修改,扩展了其适用范围,特别是加入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代写论文 http://
  二、《管制灵活性法》的目标诉求  代写论文 http://

  根据美国国会对立法目的表述,该法立法目标在于平衡管制的必要性、统一性与灵活性和公平之间的平衡。[8]   
  在政府管制活动中,许多引起政府管制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大企业和组织而引起的,并非由小实体造成。但是管制规则和相关 法律 一旦出台,却以统一标准适用于这些小实体,这对资源非常有限的小实体来说,无疑承受了繁重的、不成比例、甚至不必要的负担。例如,对 会计 、核算和咨询方面管制标准的实施成本,小企业往往难以承受。问题还远不止这样简单。这种不区分管制对象规模、资源与实力的做法,轻则严重伤害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阻碍创新和限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很多先进技术和工序的引进;重则使很多小实体无法生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或造成管制政策实施中的困境,降低管制资源的效率。而这些都导致实际的管制活动与立法在健康、安全、环保、 经济 等公共利益方面的初衷相违背。  

  基于此,改革管制规章和政策的制定程序以考虑小实体的灵活性需求,成为客观而紧迫的需要。其核心是要求管制机构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小实体的特殊情况,征求小实体的意见,并具体分析管制规则对小实体造成的影响,从而努力做到不给小实体造成不必要和不成比例的负担,以尽可能全面而有效地达成管制目标。同时,对于正在实施的法案,也有必要审查其是否给小实体带来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负担,从而决定其是否应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除。   
  国会要求将以上的立法目的作为政府管制的原则加以考虑和适用。管制活动也应当与管制规则和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努力将恰当的管制要求与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  论文网 http://
  《管制灵活性法》适用于依《行政程序法》(APA)或其他法律要求应通过“公告——评论”程序进行的规则制定活动。1996年的修正案将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由美国国税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出台的解释性规则,因为其规则制定过程中涉及到要求小实体提供信息的要求。但是,对于大量非立法性行政活动,不论是行政裁决还是涉及面广的非正式行政活动,该法并不适用。同时,对于无需经过公告——评论程序而制定的规章(比如解释性规则和其他依据APA第553条而免除公告-评议程序的规章)也不适用该法案。但如前所述, 由IRS制定的解释性规则应适用该法案,[9]因为它的制定过程中有信息收集程序的要求。  代写论文 http://
  三、保障管制灵活性的基本制度   http://

  根据《管制灵活性法》的规定,管制机构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管制议程,公布影响到小实体利益的当前或即将制定的管制规则,并对这些规则和其管制领域的情况做出介绍。其后,在公布管制规则草案的同时,要同时公布一个管制灵活性分析草案,对规则的必要性、目标、基本规定、以及规则对小实体的影响和为减小这种影响而准备的替代性方案等予以描述。这些方案应进入公告评论程序,尤其要听取小实体的意见。根据公众和小实体的意见,在公布最终管制规则时,要同时公布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其中要 总结 和概括公众和小实体的重要评议意见,以及管制机构的回应意见,并说明据此对管制灵活性分析草案做出的修改。除此,还要对管制机构为达到管制目标而采取的、尽可能减小对小实体经济影响的措施,以及对最终管制规则中选择目前替代性方案的理由做出说明。这是管制灵活性分析的一般程序。   http://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省略管制灵活性分析草案阶段或评议阶段,而直接做出最终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也可因特殊情况而延迟或放弃管制灵活性分析。此外,对环保署(EPA)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署(OSHA)的规则制定,还有一些附加的程序要求。  论文网 http://

  对于上述程序性要求,任何受不利影响或伤害的小实体都可以提起司法审查请求。另外,该法案要求管制机构将管制灵活性分析用于他们已经颁布的规则,并且每10年对这些规则进行重新评估和定期审查。以下对各程序要求扼要介绍。  论文网 http://

  1.管制议程的公布和通告  论文网 http://
  每年的四月和十月,所有管制机构应当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布管制灵活性分析的议程,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介绍管制领域情况。对于管制机构将要制定的管制规则,如果该规则将对数目众多的小企业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经济影响[10],管制机构应该对该规则涉及的管制领域的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并公布该管制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二是介绍管制规则。要结合该管制规则涉及的领域、该立法目标和依据,以及规则草案中规定的对该管制活动的大体安排等,对管制规则的概况和实质内容做简要介绍。[11]   http://
  上述管制议程应专门送交小型企业管理署支持办公室(the Office of Advocacy of the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首席顾问,听取其评议意见。并且,每一个管制灵活性分析议程都应当尽力提供给小实体及其代表。可通过直接送达或在公共出版物上公开出版方式,以尽可能保障小实体获得告知,并邀请他们就议程上每一个议题发表评论。但是,法案并不禁止管制机构考虑和做出未在管制灵活性分析议程中列入的事项,也不要求管制机构必须考虑和做出该议程中已经列入的事项,这为管制机构流出了必要的灵活性。  论文网 http://
  2. 公布RFA草案   http://
  当一个管制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的要求公布管制规则(或关于国内税收法律的解释性规则)草案时,管制机构应同时提供一个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RFA)并就此征求公众意见。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用来阐述拟议中规则草案对小实体可能造成的影响, 报告草案或其摘要应当与规则草案同时公布在联邦登记上。除此以外,管制机构还应当专门将报告复件送交小企业管理署支持办公室的首席顾问。[12]管制灵活性分析草案内容包括:(1)说明管制机构做出管制活动的理由;(2)简明陈述该项管制规则的目标和法律依据;(3)如果可行,描述该管制规则的适用将影响到的小实体数量和种类;(4)对管制规则草案基本内容作出描述,[13]对遵守管制规则所需的专业技能进行说明。(5)如果可行,应找出所有相关的联邦规章中可能与该管制规则重复的、重叠的或相冲突的规章。   http://
  除上述五项内容外,更为重要的是,该分析报告草案还应当做出一个对规制草案“有意义的替代性方案”的介绍,该方案应在可实现管制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小对小实体的经济影响。例如对小实体作出不同的要求、规则实施的不同时间表、对小实体强化或简化一般性要求、对小实体免除某些管制要求的适用,或选择其中的一部分予以适用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替代性方案的阐述是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中的关键部分,因为正是这些替代性方案体现了管制灵活性的实践意义。   http://

  3.通告和评论   
  如果管制规则的颁布将给一定数量小实体带来较大经济影响,管制机构应给予小实体充分的机会参与规则制定过程。可采取的参与途径包括:(1)在规则草案公布中做出陈述,说明该规则草案会给一定数量的小实体造成较大经济影响;(2)公共出版物上公告规则草案及其制定过程,且使该出版物容易为小实体所获得;(3)对利益相关的小实体进行直接通知;(4)针对小实体举行开放会议(open meeting)和公共听证会,包括通过 网络 征求和收集评议;(5)降低小实体参与规则制定过程的成本和复杂性。   http://

  4. 最终RFA的确定   
  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管制规则草案和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草案公告后,经过公众评议和回应,管制机构最终发布管制规则。此时,管制机构还应同时公布最终版本的管制灵活性分析报告。该报告最主要的内容有两点:一是要总结和概述公众对“管制灵活性分析草案”提出的重要评议,并概述管制机构对这些评议的看法,并说明据此对管制规则草案做出的修改。二是对管制机构为达到管制目标而采取的、尽可能减小对小实体经济影响的措施进行说明和描述。说明应涉及最终管制规则选择目前方案的理由,包括事实上、政策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未采用其他重要替代性方案的理由作出说明。管制机构应当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布该分析报告或其摘要,方便公众所获取。  论文网 http://
  5. 特殊情况下的放弃与延迟   
  在特殊情况下,管制机构可放弃或延迟对上述关于RFA草案规定的程序,但必须在最终管制规则公布前,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一个附有理由的书面决定,说明为应付紧急状况而直接颁布最终管制规则的理由。紧急状况,通常指因特殊情况而使得遵守或按时遵守以上要求变得不可行的情形。[14]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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