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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准政府组织的行政法主体地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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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准政府组织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对准政府组织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了准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定位,指出明确准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定位对于规范准政府组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准政府组织 行政法 主体地位
  
  准政府组织是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内容。准政府组织处于各自特定领域之中的权力与行政权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加强对这些“准政府组织” 法律 地位的研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准政府组织的概念及特点
  
  准政府组织一般指那些除了国家机关以外,能够行使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即在国家机关以外,一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措施,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或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对于这些组织而言,由于它们服务于一定社会领域中的特殊的公共利益,因而享有对一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准政府组织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征:   
  非政府性。准政府组织的首要特性当然是“非政府性”,准政府组织可以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者是 企业 组织,但是它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公共利益性。服务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准政府组织的另一特征,这使得它们可以与各种用以获取私人利益的社会组织相区别。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而一定地域或行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是特殊的公共利益。准政府组织关心的重点在于特殊的公共利益。
  从事一定的公务活动,享有一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权力。准政府组织对于一定的公共事务具有进行管理的权力,这是行政法之所以要关注其存在的重要原因。
  
  我国准政府组织的类型
  
  (一)事业单位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 发展 ,事业单位完全从行政组织中分离是必然趋势。我国学界有学者认为分离后的事业单位可能转换成企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的组织,所以不能把事业单位归于准政府组织的范畴。但笔者认为,有些事业单位仍然承担着一定的公共职能,如学校、 医院 等,这些事业单位可以被称为准政府组织。   
  (二)部分社会团体
  所谓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公民的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这类组织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组织比较松散,不具有一定的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如同乡会、校友会、诗社等;另一部分则是负有一定公共行政职能,具有严密的组织形态,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而包括在准政府组织中的只有后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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