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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适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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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公众通过网络积极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有较大帮助,但是也随之伴生了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行政权力监督的无序化等诸多问题。因此,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网络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借鉴机制和行政机关回应机制,以期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和和谐化。
  【关键词】行政执法适应性网络公众参与机制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①舆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大体现,媒体监督对于防止腐败和纠正执法失误有不容忽视的功能。②近期我国发生了多起拆迁时当事人以自焚等极端方式抗拒行政执法的事件,反映了民众主张自己权利的强烈意识。网络公众针对此事在网络上发帖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积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表明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种新的方式和渠道。网络公众的参与对行政执法活动影响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
  所谓网络公众的行政执法参与是指网民通过网络的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行为。2009年1月29日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躲猫猫”因为被羁押人李乔明的意外死亡成为网络热词,迅速在网络蹿红,继而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当地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如实披露李乔明死亡的真相,反而以“躲猫猫”来搪塞公众、欺骗舆论,这一说法遭到了网民的强烈质疑,由于网民的积极参与使得真相大白。③此案件凸显网络公众与行政执法机关在个案处置中形成了一定意义的互动机制。通过该案我们看到了公众的参与热情与渴望执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反应了群众维权意识的极大增强,但是其也反映出大多数人还缺乏必要的依法维权的意识。毫无疑问,网络公众的维权意识重于守法意识的现状既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更是行政机关积极构建危机应对机制的急迫要求。  论文网 http://

  网络公众参与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介给公众提供了一个敢于说真话、说实话的平台。网络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参与基本上是以对个案关注的形式体现出来,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网络公众参与的必然性。网络作为新兴媒体,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产物,是信息化条件下推动社会建设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和潮流。由于网络公众对网络中发现的事件具有强烈的探究事实真相、主持正义、追求公正等心理状态,必然引得他们对案件的持续关注。而多数案件由于网络公众的积极参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使得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此种状况进一步促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等相关关系人在案件发生后首先寻求网络公众的帮助和支持。我国政府一直坚持积极发展互联网的政策导向,网络信息成为国家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从而使网络舆论转化为一种现实力量,促使网络公众借助网络更加积极地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网络公众参与的不可控性。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交流沟通工具,给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加多元化的方式选择。除了传统的面对面、书信式的交流外,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中介式互动”方式也成了公众参与的新兴方式,④而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性、天然的互动性、广泛的代表性、信息容量的庞大性、传播的快速性、意愿表达的真实性的特点以及互联网的高度自由和虚拟,使得任何单方力量都无法控制网络公众的参与行为。正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匿名性,因某些原因在传统公众参与方式下不敢或不能表达的独立意见与言论,可借助虚拟网络平台表达出来,从而使得互联网上必然充斥着诸多的“牢骚”和“偏激”的观点,如果行政机关不因势利导及时应对,网络言论失控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http://

  网络公众参与的非规范性。由于存在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网络公众的积极参与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网络行为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蓬勃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我国目前对网络公众参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具体规范,所以很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会导致损害国家形象,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事件发生时无法应对。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网络公众参与时面临的问题
  我国各地行政机关对网络公众参与行政工作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但是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间,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较为突出,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运作和执法结果形成过程透明度欠缺,并且与网络公众的双向互动缺失,导致行政执法工作的被动应对。
  首先,当前群众维权意识与守法意识相冲突,这是造成行政执法工作难以处理、被动应付的诱因之一。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环境污染、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等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由于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他们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但是却对如何维权缺乏理性判断,以为参与主体越多对自己的维权越有利,并且采用的维权手段向过激化发展,“身体维权”似乎又将取代上访成为最后一种救援方式。维权方式越来越多,但公民的维权之路却越走越狭窄,越走成本越高昂。不难预想,在“告都没地方告”的现实下所掩盖的社会风险,远非“自焚”所能比拟。并且由于网络媒体的广泛参与,使得群众维权日益复杂化,从而使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主性。  论文代写 http://

  其次,其他权力机关的非法干预导致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解决的问题以非司法化的方式解决。例如2009年11月13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自焚相争仍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引起网络公众的热议和积极参与。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此房屋为违法建筑,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非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金牛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同时政府部门也没有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行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相违背的。⑤显然,上述事件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可见依法行政何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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