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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外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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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外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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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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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分析研究,并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比较,在研究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外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的作用,并由此形成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
1、法的统治与自然正义原则
所谓法的统治 (Rule of Law),又称法治原则,根据英国著名学者戴西(A.V.Dicey)的解释,其涵义即英国人依法,而且只依法进行统治。
2、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法院通过解释的艺术以判例形式扩大并充实了越权原则的丰富内涵。 论文网 http://
3、合理性原则
在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针对自由裁量权而设,它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同时,合理性原则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院通过判例在不断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中发展起来的。
4、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英国学者往往直接称之为自然正义或自然公正原则。
(二)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伴随着某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法治国的思想发轫于德国,法治国理念孕育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成立的最基本要素,一般认为,德国依法行政原则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2、比例原则
随着德国法治国思想从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比例原则成为了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三)日本行政法基本原则
日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二战前后有很大区别。而近期,日本学者将之纳为两项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适用于各种行政活动,即不问是规制、侵害、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活动;还是诱导、促进奖励、给付等非权力性行政活动,也不问是侵害国民权利自由的作用,还是给付权利利益的作用,法律优先原则都一律适用。
法律保留原则即是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即法律的授权)的原则,它是指行政权的活动必须基于法律根据,公行政只要没有国会制定的形式意义的法律根据,就不能活动。实际上,法律保留原则是在法律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行政的更进一步的制约,因此,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既使在不与既存法律有什么抵触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议会所制定法律的明示而积极授权,都不能实施行政活动。法律保留原则运用于行政活动中的什么范围,这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历来争议最多的问题。 代写论文 http://
二、对外国行政法的认识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综观西方各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植根于各国特有的民族传统,决定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但这些充满民族特色的原汁原味的具有个性化理念,如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不仅最先由德国人提出,而且其意涵浸透着德意志民族特有的智慧与刻板、严谨而富有逻辑的理性思维,经过一番理论加工后逐渐发展而日趋丰满。它不仅为我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值得我国借鉴与效仿。尤其是,德国的比例原则对于保障基本人权、限制行政裁量权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功能,而且以其内容明确、逻辑缜密、操作性强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广泛的肯认和适用。1[1]在我国,通常将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合理性原则,或者说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却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此导致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的模糊和混乱。这表明,我们十分有必要吸收德国比例原则之精华,在理论上将合理性原则改造为比例原则;在立法上将比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于相关法律中;在司法实践中,允许法院引入比例原则对所谓的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厘清,并使之变得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以真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之法益。 http://
另外,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以上为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概括,概括之:德国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日本亦如此,英国强调越权无效原则。这是由于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不一致。从历史角度言,这种认识变化要体现在法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扩展。
我国国内学者对这些影响较大的国外行政法研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而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理解并不一致,但其内涵仍是围绕于依法行政(亦或行政法治),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 威廉 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2]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罗传贤. 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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