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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与犯罪管制界限的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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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法与犯罪管制界限的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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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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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行政法与犯罪管制界限的问题探究 http://
前言
很显然,犯罪管制是对于行政法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21世纪的高节奏现代生活中,犯罪行为不单单指传统概念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很简单的用国家规定的行政法条条框框来套用,然后再定罪,可以说这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人心浮躁的快节奏年代,人们对金钱的热爱度仿佛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理所当然各种与金钱有关的经济犯罪行为一浪胜过一浪,一次比一次严重,一次比一次犀利,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等社会现象近几年频频发生。尽管他们曾经是受人爱戴的百姓官,但是一旦做出这样的恶迹,任何人都是无法原谅的,不容宽恕的。行政法对他们来说是利用权利无法收买的。但是犯罪行为复杂不堪,比方当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产生排他关系的情况时,这时才存在确定的界限:行政法从理论上来说,有时为了划清甲罪与乙罪的范围界限所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增加相应人员最终判定的难度;其实,稍微妥当的做法是,不必纠缠犯罪管制之间的界限,花更多的时间来准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花更多的精力来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过程由重罪到轻罪做出详细判断,当然也不排除可能由轻罪到重罪的判断:欲对本话题做出更深刻的认识,首先必须了解基础的知识。 论文代写 http://
一、广大公民需要增加对行政法的了解
随着国人素质的提高,目前的公民大都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对于复杂的行政法来说,依然知之甚少,对一部分未曾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而言,可以说的是行政法的文盲,所以就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学习行政法对国人十分有必要。
(一)与行政法有关的概念
简单来说,国家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现在简单介绍这两种,首先一般行政法是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相关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另外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法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单纯了解行政法抽象的概念还远远不够,需要了解其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详细来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督指导和严格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过程,以及对一系列行政行为的落实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进行指导与规制。行政法这些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内,但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其基本原则逐渐形成于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念,乃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石;此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核心思想中,构成行政法的灵魂。由此看来,这些都需要广大公民积极配合,方能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位。 论文代写 http://
(三)公民对待行政法的态度
行政法法律法规经过严格的制定后并非摆着好看,它要求广大公民不仅仅限于知道了解层次,更需要遵守其基本原则以及相互监督彼此行为。对待行政法的态度需严肃端正,认真对待行政法的利益问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来,行政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已告别单一化而是向多元化发展。它追求的是一种大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长期平衡状态。长久以来,谈起行政法的价值基础时,人们习惯于借助权利与权力这两个名词。通俗来说,权利不受侵犯与权力正常使用两者之间的平衡是行政法一直追求的结果。纵然表面上两种说辞的差别好像不大,但其法律意义却大相径庭。第一,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是不容平衡或妥协的。由于权利在法律意义上是权力行使的界限,任何权力都无权对其进行侵犯:在非正常态状的情况下,对政府权力而言权利又意味着一种责任,即政府必须救济因权利受到伤害人的请求。在这里,我们大胆设想一下,假如一个国家的行政法中不存在这类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权利,权力两字可以对任何权利实施保护和救济,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宪政从何谈起?第二,纵使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已将权利的概念泛化、俗化,层出不穷的新生利益裹着权利的假面具在各国行政法法中频频露面,与此同时,仍有新生的经济、文化利益等的要求难以被列入权利范畴。一个正常运转的国家如果将这类利益也定为权利,那么此国家的政府必将忍受沉重的负担,行政法难以维持其基本原则。基于以上种种现实因素,公民对待行政法的态度更应该谨慎认真,涉及利益范围的三思而后行。 论文网 http://
二、加强对犯罪管制界限的深入了解
关于犯罪乃一个严肃复杂的话题,其管制界限又牵扯到更多的复杂关系与疑难点。现代社会的飞跃发展,犯罪行为已变得错综复杂,为了避免处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间隙点,行政法法必须得从多个侧面、不同条件来规定千奇百怪的犯罪类型。因此,阅读过行政法法规的公民可能知道,部分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极大相似性,甚至有些条文之间产生了很大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另外,犯罪人可能并未完全按照行政法规定的构成条件来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一个行为可能构成多重属性,侵犯到多个法益,触犯到多个罪名。从而,行政法理论常常希望在此罪与彼罪之间找出最关键的区别或者明显的界限。那么,笔者认为对犯罪的管制界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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