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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道德乱象背景下对行政法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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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道德乱象背景下对行政法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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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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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乱象背景下对行政法治的思考 论文代写 http://
道德问题,在中世纪之后法律文明的历程中,逐步淡出了法律视野。法律制度总是小心翼翼地呵护着道德的独立性和社会性。〔1 〕但在某个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在精神文明准备不甚充足的物质文明发展进程中,道德问题又经常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20世纪70年代英国Stan Cohen和80年代美国Goode 和Ben-Yehuda所阐释的道德法律冲突从当时单一的案例已经发展到艾滋、虐童、毒品、移民、媒体暴力、街头犯罪和年轻人的行为异常等多个方面。〔2 〕近年来,我国也不断出现例如天津李云鹤案、公交司机救人被诬事件、宁波女大学生献血致害事件以及路人漠视女童被碾压事件等一系列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热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关注和探讨。这些案件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挑战,它们似乎提醒着法律人,不要忘记了道德价值在法律中的权重。这些案件在深深刺激了法律人那根自认为不会率性张扬的理性神经同时,也唤起了更为深沉的理性思考。本文也是在这种道德乱象社会背景下,由不断出现的那些挑战法律理性和智慧神经的个案所激发出的思考。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本文的逻辑切入点是个案纠纷中个体责任和社会公共责任的厘定,文章假设性命题是行政法治解决手段的可行性,本文命题的归真不仅从个体责任和社会共同体责任关系中获得了理论基础,也从行政法治规制手段的定性分析中获得了直接检验,更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空间论证中得到了推定。
一、个体责任与公共责任在道德个案中的冲突与偕同
(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旁观者
在最近出现的关乎社会道德的案例中,人们纷纷指责个案中的旁观者,并惊呼社会道德的沉沦。在有的个案中,旁观者伸手相助却被诬陷为侵权者,从而陷入纠纷不能自拔。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侵权个案中的当事人和旁观者呢?
1.旁观者或救助者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冲突及其法律现状
旁观者或者救助者是不是责任主体呢?在直接侵害行为发生后,由于侵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手段,或者彻底跑掉以摆脱侵权责任和逃避刑事法律制裁,这就为后来者,即我们所纷纷谴责的其他当事人增加了一种救助的责任。无论这种增加救助责任的说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但在道德层面上应该是成立的,因为社会舆论的谴责已经反映出来对这些人的一种责任性要求。侵权发生后,没有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及时救助,或者救助了但救助者反而被诬陷为侵权者,似乎这些法律意义上的非侵权者,或者称之为在场的旁观者,也就成为了侵权者。由于涉及具体法律责任的厘定,我们似乎陷入了一种道德和法律两难的困境。但道德上的责任者,不能当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人。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虽然道义上的救助义务为社会所推崇,但现有法律关系只能约束具体的侵权个体,却无法涉及这些旁观者,即使我们在道义上将这些旁观者变成侵权者,我们也仍然无法追究这些旁观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笔者认为,之所以见死不救没能入罪,是因为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方面还有探讨的空间。为了防止我们的法律退步为道德的打手,防止混淆法律和道德的应有界限,立法者才没有匆忙将其入罪。这种谨慎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法律和道德的连接途径不是一种简单的立法活动,而是一种自治的体系,〔3 〕正是这个自治体系才使得道德与法律规范具有了关联性。刑法的惩治,作为罪犯和共同体的一种沟通形式,〔4 〕应该被证明是合理的,如果我们迫于道德的谴责而将其入罪,这个被证明合理的过程势必将变得有些模糊。
2.为什么社会全体公民都是在场者?
笔者认为,当发生侵权者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本质上是侵权者将对受害者的救助责任推给了社会,而不是简单转移给了哪一个人。承担救助义务的应该是我们社会全体成员。如果一定要用法律关系来进行规范性分析,则笔者更愿意将这些我们所有社会公民都理解成为旁观者。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首先,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即使我们没有在场,但如果对在场的旁观者进行指责,我们就也应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即正面维护道德义务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仅仅以没在场为理由来指责其他人,本质上就是在用我们的道德来担保我们将可能会去救助其他人,或者我们将不会诬陷救助我们的人。但要记住,我们是在用道德标准来要求别人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而谴责的同时,我们仅仅是用道德来给我们自身担保。一方面是要求他人承担社会或法律救助责任,另一方面是自我口头道德担保和道义谴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谴责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真正有效的社会行为应该是我们共同承担起救助的社会责任。
其次,将我们全体的道德责任转化为社会共同法律责任,并不违反将个体道德责任纳入法律规制的法律陷阱。社会共同责任使得每个个体的法律义务减轻,形式上就像每个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一样,不会造成个体沉重的法律负担。这也符合通过法律来描述自然关系的因果关系 〔5 〕的要求。
总之,救助责任人既包括时空意义上的在场人,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在场人。在这些道德个案中,我们都已经成为了在场者。〔6 〕我们施行公共性救济,本质上就是在完成一种旁观者的道德救助义务。个体受害者有获得其他在场个体和全体社会成员救助的权利,全体社会成员的救助义务并不因为时空意义上的在场人而免责,更不能通过道德谴责就免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既然我们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成为那样的受害者,那么我们就都有救助的义务和责任。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是社会整体责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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