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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行政法角度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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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行政法角度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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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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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论文代写 http://
一、公民信息的概念、特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信息保护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信息是一个国际性的词汇,在日本将信息称为情报,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资讯。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信息加以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1)公民信息,亦称个人信息。现有立法建议稿将公民信息表述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招聘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1]52。(2)信息是我们适应外部世界并且使这种适应为外部世界所感知到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信息是物质的一种普遍性和本质属性。事物的特征通过一定媒介使其他事物感知,这些能被其他事物感知的,表征该事物特征的信号的内容即为该事物向其他事物传递的信息[2]1。因此,信息是公民特征的外部表现形式,每一个公民都通过这些信息表现出的特征与他人相区别。
公民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民信息保护主体为自然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普遍将公民信息的主体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对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立法上采取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在民法上不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某些身份权利和人格,例如肖像权、名誉权等。法人具备的特征决定了其在被侵权时只能要求经济上的赔偿,而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具备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法人在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其他法律为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公民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他人可以通过资料、数据等公民信息准确定位某一公民的具体身份、职业、家庭等个人关键信息。
第三,公民信息具有可积累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可以采集、加工信息,并在现实的活动中使公民信息所蕴含的价值得到实现。
二、我国公民信息保护现状
近年来,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信息侵犯公众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正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与此同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措施来遏制这种情况的蔓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这种侵权现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根除。在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信息遭受商业利用、投诉无门
如今在网络上只要输入购买个人信息车主信息等关键词,就可以搜出数百个专门买卖个人信息的网站,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的现象已极尽猖獗。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院、电信、银行等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极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经历过垃圾短信、无名电话的骚扰;各种诈骗电话、短信的传播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价值在现实的非法活动中得到不断挖掘,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买卖甚至形成了专业化和规模化产业。人民网曾开展了一次有关公民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3]。如何保护公民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许多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受到损害的个人找商家维权,但由于力量单薄收效甚微;找行政机关投诉,因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大、损失较小,往往仅得到含糊其词的答复。违法成本低使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难以得到根除。 代写论文 http://
(二)公民信息遭受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违法使用
1.行政机关在公民信息收集过程中缺乏必要规制,由于当前立法滞后、执法不力,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随时可以以本单位行政管理的需要为由进行,对于收集的程序、范围往往缺乏必要的规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收集信息时毫无发言权可言。这种话语权严重失衡的现实使得行政机关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极易侵犯相关公民隐私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的失衡和冲突。
2.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信息。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时,经常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开。当行政机关或个别工作人员向不法人员提供、泄露个人信息,或在公民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缺乏必要防护措施,都将直接侵害公民隐私权并给不法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例如:在我们报考公务员、司法考试时,某些人事考试部门经常存在信息泄露,以至于考试还未开始或者成绩还未公布时,各种买卖答案、修改分数的垃圾短信就开始在考生中肆虐横行。
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待完善。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宪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传染病防治法》等。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法律,现有的保护隐私的权法律往往是在其他法律中分散规定,相关规定也存在规定粗糙简陋,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与此同时,对于公民隐私信息范围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难以规范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行为。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日益呈现隐蔽性、破坏性强的特点,这给法律的具体执行、证据的获取都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在隐私权保护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论文网 http://
三、完善公民信息保护相关机制的思考
(一)协调好公民信息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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