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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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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http://
  行政法学是一门法学的附属科学的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拥有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意识、关系、实践和理论。这些研究对象导致行政法学能够分析得出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其发展规律,受到一定的人文精神的支配和影响。
  一、我国行政法学不同时期的内涵
  (一)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起步时期。由于文革对于民主和法制造成的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要求对民主集中制进行重建,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概念。因此,国家顺水推舟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了规范上的立法。由于行政立法现象的诞生,我国也兴起了对于行政立法理论得研究,但是由于我国宪政的行政法基础较为薄弱,加上苏联整体对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导致这个时期所产生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只是苏联行政法学的照搬照抄,而苏联的行政法学是在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得到的,导致其具有较多的管理学或行政学的影子,只是一个行政法学的空壳,根本没有对行政法学进行基本的原理阐述。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行政法学体系强调的是法制保障和法制监督,而忽略了行政救济理论,法与管理的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法是管理或行政的一种方式,管理和行政是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直到90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导致行政法学的建立并没有体现出我国传统的法文化,行政法学的一些阵地被行政学占领。
  (二)第二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因此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迈出了关键一步。它实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普遍性和独立性,对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定义,行政法不仅仅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也可以是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其最终目的是约束行政行为,核心关键是构建以诉讼为基本出发点的控权机制。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带动行政法学也产生了转折性的改变。首先进行改变的是关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因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目的就是为构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提供保障和后盾。之后就是对行政法学基本范畴以及行政法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具体来说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救济等基本原理进行了概括,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改革的实际情况、政治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就,同时借鉴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成功经验和模式优点,使得行政法学展现出本土化的特点,逐步形成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制约行政权、以程序权抗衡执法权的行政理念。尽管这些学说存在一定的制约,但毕竟已经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融入了自己的人文精神,在对待外来行政法学时能够做到有效的提炼、抽象和组织,融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全新阐述,虽然这些理论可能无法得到一致的肯定,但却能为人们的思考和行为提供一种新的方式,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学的科学化。至此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学浓厚的行政学色彩才得以排除,形成了以行为救济为主线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但是,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答,导致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不能呢个得到完整。但这样的成果还是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的诞生。  作文 http:///zuowen/
  (三)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上世纪末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以及形成基本理论体系的时期。在就理论研究范畴上,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有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的前三个层次的研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第四个层面上的研究成果还差强人意。正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理论根基比较单薄,直接导致了法学界的研究的意义比较牵强,地位无法爱到充分重视。由此可知,必须着手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进行重新思考和构建。这样才能够帮助人们从整体的角度去理解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工作效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90年代的行政法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解释行政法规范以及其相应操作的概念和探讨,而是更注重于从哲学的高度来解释问题的本质和内涵。总的来说,从传统的以命令与服从为人文精神的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转变为一种针对现实的可操作性,基于宪法与行政法、公法与私法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体系结构,使得我国的行政法学逐渐走出了泥沼,登上了哲理思辨的高度,逐渐完善监督行政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以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为关键的理论体系初见雏形。  论文网 http://
  二、当下行政法学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政治责任模糊不清
  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如果政府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是决策,导致最终造成有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结果,虽不一定违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却要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是政治责任的主体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会降低政治责任主体政治上可信度,需要接受执政党、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等的监督。当前,政治责任已经逐渐形成了问责制的追究和承担制度。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前提就是实现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在我们谈论到责任政府的话题,通常都用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来概述,而忽略了法律责任,使得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通过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形式蒙混过关,导致责任政府与政府法制,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相违背,这势必会造成法治社会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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