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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暴力强拆的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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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暴力强拆的行政法思考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适用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新条例的产生从很大程度上弥补旧条例的诸多不足,比如通常被认为暴力强拆中维护政府特权的霸王条款:旧条例中的第17条的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在行政机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新条例的产生为规范一直以来政府拆迁中的乱象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拆迁进入程序化的阶段。然而,新条例实施两年多了,并未从源头上根本的遏制暴力强拆的发生,放眼中国,暴力强拆事件仍屡见不鲜。暴力强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产生,其实质是政府公权力的实施得不到真正的社会控制,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暴力强拆的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对民主法制的践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典型暴力强拆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从个案中总结出相应的经验,同时研究政府行政强制行为实施的手段和理论依据,将有助于解决暴力强拆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构建秩序理念下的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出力。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暴力强拆的典型案例分析
  综合案例一:2012年4月19日,山西临猗县棚户区的改造现场,发生拆迁方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居民的恶性事件,致使年过半百的李某当场鲜血喷洒,昏迷入院。2012年8月22日,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村63岁老汉因不满当地政府的强征强拆,在镇政府跳楼身亡;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村民王树杰及家人与强行征占土地人员发生纠纷,并与现场一民警发生激烈冲突,后民警开枪致王树杰当场死亡,王树杰的父亲也在冲突中受伤。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如下问题:第一,在公民遭到不法侵害时,为什么要以如此愤进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为何不通过法律手段、司法救济等方式呢?第二,为何在《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为何还委托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所谓保安公司进行拆迁?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然而,在具体的拆迁活动中却往往是由本应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公安部门来进行的,这样难道不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吗?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综合案例二:以著名的上海闵行区暴力强拆案为例,拆迁方给出的赔付条件是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贴,被拆迁方潘某480平米的四层小楼只能获得67.3万元的补偿。据了解,被拆迁方所在地区为上海四类地区,类似房屋交易价格早已达到每平米15000元。衡量下,潘某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最终而导致了强拆的一幕。在2006年底启动的虹桥交通项目中,拆迁主体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暴力强拆。顾秀琴因不满补偿标准拒绝签署协议,2007年5月18日,其在自家宅基地建的一幢216平方米住房被强制拆除;当然还有潘蓉夫妇以及位于沪青平高速公路旁的东方国贸市场的数百商户都遭到了类似的暴力拆迁。拆迁主体在暴力强拆过程的表现有:采取停水,停电,或是在漆黑的夜晚,强行冲入住户家中,或是拆迁方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保安公司、协警等,对钉子户进行恐吓、威逼利诱。
  对于以上的两个综合案例,首先进行暴力强拆的原因分析;从社会原因来看:拆迁主体与拆迁相对人在安置、补偿等方面存在着不合理现象,严重损害拆迁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下,政府对公民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导致补偿协议还未签署完成就已经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强拆了,这样往往激化了本来存在的矛盾,所以我们就能看到例如公民自焚暴力抗拆的现象。从法律原因来看: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三令五申的强调保障被拆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明令禁止政府的强拆行为。但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强拆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政府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且在暴力强拆之后,无从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导致暴力强拆越演越烈,恶性循环。接着对暴力强拆的类型进行分析;暴力强拆主要是在拆迁主体和拆迁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所发生的种种不合理现象,笔者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得出:主导暴力强拆的拆迁方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导的非法强拆,他们借助国家公权力实行拆迁。另一种是由民间组成的所谓拆迁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开发商主导的强拆,他们动用私权实行拆迁。两种强拆主体虽然不同,但却都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由此而成为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阻碍。暴力强拆要是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会出现:引起民众的恐慌以及对政府的极不信任,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暴力强拆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人心惶惶,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存在和实施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强制执行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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