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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跨国企业食品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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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跨国企业食品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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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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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行政与法》2013年第1期,版权归作者和原杂志所有,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抄袭。 论文网 http://
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发布了《2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该《报告》对2011年度中国境内发生的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筛选整理,涉及的公司大部分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该《报告》汇总了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企业,这些跨国企业严重背离了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再纵观欧盟,2011年欧盟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大肠杆菌疫情并蔓延至北美地区,毒黄瓜、毒豆芽事件让欧盟食品安全神话破灭,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 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国际化延伸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雇员、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一)国际法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专门规定了如何实现私人的权利,因而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现实性重新被审视。如果跨国公司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其也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公约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会通过间接调整的手段对跨国企业进行法律规制。近年来,不少跨国公司不仅在内部制定和推行社会责任标准,还要求其在全球各国的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今后继续采购合约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而迅速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散到了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印尼、泰国、越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成为该运动的焦点。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渐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大关注力度,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提出质疑,并尝试将社会责任标准引入WTO 的谈判框架中。 http://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或文件中,其分成两大类:一类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缔约主体为主权国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该类公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类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调整跨国公司的行为,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但该标准属于自愿性标准,世界各国及各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术内容强调组织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关心员工、保护消费者、热心社会公益、关爱环境,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等。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导者和主要体现者,从跨国公司的原创地到投资东道国,从单一市场走向全球市场,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跨国运作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能力处理好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C.Neal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做贡献。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现行的国际法规范的软法性导致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迟缓,对西方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和企业公民是其关注的首要对象;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纳税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共同规制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与一体化,促进社会责任担当的全球化进程。
二、食品安全体系之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一)西方国家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在欧美,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美国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开创了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随后又颁布了食品质量保障法规以及多项管理机构所应遵循的程序性法规;英国政府除了直接干预和进行立法管制之外,还与企业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而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法以从农场到餐桌一体化过程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尤其是2000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中特别强调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问题。
从食品安全监管层面看:从2008年法国婴幼儿乳品受沙门氏菌污染再到当年的爱尔兰猪肉事件,欧盟国家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欧盟虽然实施了《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但各成员国主要还是按照各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处置。欧盟委员会由于职权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实际上也无法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导致欧盟内部各成员国标准不同,互相矛盾。但无可否认的是,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优势: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包括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为欧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技术含量指数高,以公开性、透明性、科学性和严格性为特征的权威机构,对欧盟各政府与公民高度负责地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管。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现状
从法律建构层面看: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惩罚力度,有助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但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仅涵盖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国家那样的在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能有效规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该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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