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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的证据特征的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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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的证据特征的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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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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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 证据特征 比较
病历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伤害案件中,其作为核心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作用。随着电子病历的普及应用,电子病历取代传统纸质病历将成为必然趋势,但电子病历毕竟是新事物,其证据特征与传统纸质病历存在着很多的差别。因此,本文通过系统的比较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的证据特征:一是证据的合法性比较,二是证据的客观性比较,三是证据的关联性比较,四是证据的质证、认证比较,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正确的评价和运用电子病历。
一、电子病历和传统纸质病历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比较
(一)传统纸质病历的证据合法性
传统法律主要依赖书面形式作为法律行为的表现方式,并直接依赖有效的书面形式作为证据基础。传统纸质病历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章第42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传统纸质病历如实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故符合证据的定义要求。其次,我国法律关于书证的定义包含原件和签字两项基本特征,传统纸质病历具备了书证的两项基本要求,故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的要求。再次,在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传统纸质病历一直就是以书证的形式进行运作的,并得到了司法界的一致认可。因此,传统纸质病历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2]。
(二)电子病历的证据合法性
虽然电子病历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在技术上,电子病历目前尚不能完全实现书证的签字及原件要求。这就对法律中以书证为基础的证据体系产生了挑战。电子病历是否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我们先看看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电子病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等。本文认为,《电子签名法》《规范》的出台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地位,使电子病历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电子病历的定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技术特征
《规范》第3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3]。从以上法规对电子病历定义的规定可知:第一、电子病历的基础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电子病历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运行。《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其规定,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方法;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据此,从技术特征看,电子病历具备数据电文的技术特征;属《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4]。 代写论文 http://
2.调整电子病历的《规范》具有上位法依据
《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5]。《电子签名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而《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解决数字化的病历如何实现传统纸质病历的功能。因此,本文认为,从立法目的角度看,《规范》的上位法首先是作为部门规章的《电子签名法》,《规范》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有上位法依据。
3.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电子病历的应用
首先,《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合同法》没有把医疗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但在总则中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所以医疗合同当然就是《合同法》承认的一种非典型合同。因此,医疗合同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病历作为医疗合同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可采用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 代写论文 http://
其次,《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民事活动中禁止使用电子文书的4种情形,主要包括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转让、公用事业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但没有对医疗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即电子病历予以禁止[6]。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电子形式进行民事领域的活动,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民事交易活动并没有区别。因此,同样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是否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对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1款给予了立法上的确认,电子病历的应用也应当依此规定[7]。
综上,《电子签名法》、《规范》等法律规范确立了电子病历的合法地位,电子病历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二、电子病历与传统纸质病历作为证据的客观性比较
(一)电子病历记录更贴近病情和诊治的事实
1.电子病历的时效管控性更强
临床上关于病历的书写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例如:急诊病历的就诊时间记录应当具体到分钟,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等规定。诸如此类的时效规定在《病历书写规范》中十分常见。但传统纸质病历书写,很多时候都不能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完成。一方面,由于医护人员日常的工作量大、病历书写效率低,就很难严格的按照规范要求来书写病历。另一方面,医护人员的病历书写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不能形成有效监管。因此传统纸质病历在时效管控上存在缺陷。 代写论文 http://
与之相比,电子病历的录入不同于传统纸质病历,具有更好的时效管控性。一方面,电子病历改善了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的速度,提高了医护人员的书写效率。另一方面,电子病历系统自身拥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能监督医护人员按时完成病历。电子病历系统,将《病历书写规范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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