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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困境与路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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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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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行政与法》2013年第1期,版权归作者和原杂志所有,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抄袭。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尽管行政问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无论从具体实践的广度还是从理论研讨的热度来看,它都已经成为人们审视和评价我国现代责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随着人们对现有颁行的行政问责制度的认识和对行政问责个案的了解,行政问责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以及藉此展呈的问责结果的现实效益业已成为人们期许行政问责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理由和现实诉求。行政问责走向法治化因契合了社会进步的需要和公众理性的期待,从而成为行政问责发展的合理趋向甚至必然趋势。
一、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本质意蕴
(一)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内涵辨析
要理解行政问责法治化,就必须充分认识法治化的根本性和全面性。所谓法治化的根本性,是就法治化的本质而言的。现代民主政治提倡的法治应该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众人之治,而且多数人意志的表达是自由的、真实的,多数人意志的实现是理性的、规范的。法治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根本宗旨在于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多数人的权益,追求的是人类治理的根本价值,法治化的根本性意味着肯定法治的公益性、权威性。所谓法治化的全面性,是就法治化的范围和对象而言的。即对社会某一领域、某一现象的法治化是指对涉及这一领域、产生这一现象的所有主体、行为、过程实行最大程度的法治,而不是对部分主体、行为、过程实行法治,同时对其他主体、行为、过程实行他治,法治化的全面性意味着推崇法治的主导性、排他性。 论文网 http://
基于对法治化的根本性和全面性的认识,本文对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理解是:由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特定主体、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损害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并使受损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得以最大程度恢复的过程以及该过程的规范化。
正确认识行政问责法治化还必须厘清问责法治化与问责制度化的关系。问责法治化不等于问责制度化,问责制度化是问责法治化的一种表象。问责法治化是一个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追究公权力不当或非法行使的责任、维护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过程,是正当或合法权利与不当或非法权力的一种较量。问责法治化的核心内容是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贯穿于问责过程并体现于问责结果,问责规范的制定必须服务于这个核心内容,而且多数人利益和意志实现的程度是衡量问责规范和问责效果优劣的首要标准。问责制度化不能涵盖问责法治化的实质内容,只是问责法治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能够体现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制度化设计才有利于问责法治化的实现,否则将成为问责法治化的障碍。在行政问责界域内,甚至会使问责由形式上的法治化走向实质上的专制化,成为某些权力专断者推卸责任、压制异己的手段。[1]
(二)行政问责法治化的价值追求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价值追求是事物发展内在品质的需要和体现,也是事物存在的根本原因,它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而标志于事物发展的终点。行政问责法治化的价值追求在于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首先,从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内在品质看。一是行政问责法治化承认人民主权是现代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根本理由。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维护多数人的正当权益而履行的必要义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必要义务都是对维护多数人正当权益的背离、是对人民主权这一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漠视,因而承担必要的责任以恢复正当权益的尊严和彰显人民主权的存在就成为现代政府保持合法存续的必然要求;而正当权益的合理内涵和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正是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二是行政问责法治化承认多数人参与的问责优于少数人或个别人参与的问责、异体问责优于同体问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现代政府拥有越来越广泛的公权力,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容易滥用权力也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使政府的公权力不被滥用,就必须对政 府的行为加以监督,行政问责法治化正是民主政治视野下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行政问责法治化承认多数人参与的问责优于少数人或个别人参与的问责,就是承认多数人的权利优于少数人或个别人的特权,就是承认多数人比少数人或个别人更能代表和准确反映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从而更有利于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行政问责法治化承认异体问责优于同体问责,就是承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就是承认行政问责必须以异体问责为主。而相对政府主体来说,异体问责主体的合理建构和程序的正当设置不仅是多数人能够真正参与问责并取得实质成效的根本路径,而且是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其次,从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基本功能来看。一是行政问责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是与专制政府相对应的,与专制政府依赖权威且权责失衡不同的是,法治政府要求依法行政且权责一致,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众人之治,政府法律责任的承担实质是因政府违背众人意志的行为而遭受侵害的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得以恢复和维护的体现,如何使政府及时、充分地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是行政问责法治化存在的理由和追求的目标。可见,行政问责法治化通过追究政府法律责任而契合于实现和保障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二是行政问责法治化是公众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公民私权利受到侵害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其他私权利,另一个是公权力。在权利平等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私权利相互间产生纠纷的救济机制已相对成熟而且有效,而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往往因为主体间实质地位的不平等使得私权利寻求救济的路途异常坎坷。这其中又因为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更具有广泛性和主动性而使政府成为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主要形式。为了控制政府行政权、促进其依法行政从而使行政权不能或不敢侵害私权利,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有效监督,就成为一种必然;而体现多数人意志的行政问责法治化就是监督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方式,其保护的私权利的主要体现即是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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