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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标注册的行政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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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标注册的行政法规研究 代写论文 http://
  目前,学者对商标注册行政职能的研究侧重于商标评审(商评委现有职能),对商标注册法律属性、商标注册行政职权分配的行政法规制研究不够。在商标法修改之际,从行政法视角分析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监督模式,合理设定商标局、商评委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及管理中的权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商标注册法律属性及监督
  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行观点,授益行政行为,又称有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效果系对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的行政行为,如准许商标注册、发给执照、废止不利的负担行为等。①《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毋庸置疑,商标注册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区分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两者对相对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撤销与废止时条件和效果不同。通常对授益行政行为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因为授益行为对直接相对人是有利的,即使授益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相对人一般不会提起救济。而与授益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间接相对人,则很难及时发现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易错过救济机会。笔者试从废止和无效两个方面探讨对注册商标的监督。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合法注册商标的废止。合法注册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对已经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其事后发生的新情况为由,使之向后失去效力。②废止的行政行为原本合法有效,因为法律状态或事实发生变化,应当适用废止。合法行政行为废止的要件与效力,应视废止的对象是授益行政行为或负担行政行为而不同。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可知,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通常需要法律特别授权,但在附负担授益行政行为中,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废止该授益行政行为。应注意一点的是,在附负担的授益行为中,如果强制履行在客观上行得通,且与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相比,前者对相对人的侵害也是轻微的,则基于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原行政机关只能选择强制履行义务,而不能废止授益行政行为。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是相对人没有履行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按照行政法理论,属于附负担的授益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商标权人限期改正,否则废止注册商标,而非撤销。目前,我国表达行政行为废止的立法词汇有收回、注销等,笔者以为使用废止更妥当,废止是法律行为,能够导致商标注册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而注销是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代写论文 http://
  关于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效果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废止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只能允许废止的行为向后失去效力。正如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的权利一样,行政机关的废止权也不是无限期的。按照这样的法理,立法设定了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期限。
  建议商标法修改时,把第四十四条情形定性为注册商标的废止,行政机关应当在知悉相对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废止,并给予商标权人改正的机会。
  不当注册商标的无效及补正。不当注册商标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行政法学上,一般把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称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根据瑕疵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无效行政行为,一种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无效是两种不同的效力状态,虽然二者的发生原因都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违法的程度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更高,必须达到重大明显的标准,而撤销只适用于合法要件欠缺、程序不当等一般违法行为。④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已注册商标,属于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非系注册程序的瑕疵,依法不应当取得商标专用权,显然属于重大明显的瑕疵,应当明确为商标注册无效。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或第三人的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撤销情形,是由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标注册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即便商标法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整,也应当使用行政制裁手段,而非撤销注册商标。  http://
  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信赖利益,对无效情形的注册商标,行政机关应当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宣告无效。超过5年的,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或其他方式宣告无效。对于程序瑕疵的商标注册行为,由于不损害公众和第三人的利益,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由商标局依职权或依申请,更正即可。因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要件,应自始无效,但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等,除权利人恶意或显失公平外,不具有溯及力。
  建议商标法修改时,明确商标注册的无效情形,对于其他瑕疵的注册行为,可以通过补正等方式改正,而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通过行政处罚制裁。
  商标局职权设定及监督
  行政机关必须对于某件事情有进行处理和决定的权力,然后才能作出各种不同的具体处理和决定。⑤也即行政职权的结构具有两个层次:权力界限(简称权限,又称管辖权)和权力能力(简称权能)。权限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时在事务、地域和层级方面的界限。权能则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方法、手段或措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一种资格。具体到商标注册行政管理中,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对哪些事项具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运用哪些手段或措施。文章仅探讨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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